原帖由 kks 於 2013-7-17 11:00 發表 
政策的確要求21個工作天要盡量提供詳細回覆,但實際上唔係個個運輸主任都做到,個別區別的運輸主任更係慣性拖數
題外話, 當你見識過運吉主任係一份點既工, 你就唔會咁答, 甚至同情佢地既工作量
(補充: 以我所知, 服務承諾內係 21 個曆日, 未非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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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拾顓豭 於 2013-7-17 12:36 發表 
題外話, 當你見識過運吉主任係一份點既工, 你就唔會咁答, 甚至同情佢地既工作量
(補充: 以我所知, 服務承諾內係 21 個曆日, 未非工作日)
謝指正
咁我承認,我的確無做過呢個位,亦無身邊的人做緊呢個位
不過我的原意主要係想回覆番各位師兄就回覆時間的討論
根據經驗,實際處理的時間通常比服務承諾長,試過最長一次,真係四個幾月都唔覆,我查詢係咪有遺漏先至覆,但本身無意指佢地偷懶
當然師兄講完,小弟往後於等待回覆時,會更體諒佢地的苦況
尤其我都明白,近年個別大型交通機構服務水準下降 (例如長期脫班),引致投訴量多左,都會增加運輸主任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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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本文正題,
好似本文呢一類涉及個別員工的投訴
運輸署無須後續處理,只需轉介番比交通機構,所以運輸署其實可以覆得好快
但始終因為由運輸署轉介去相關交通機構,再由交通機構轉介運輸署其實多左兩層功夫
如果投訴人向交通投訴組要求轉介運輸署,再多兩層功夫,時間會更長
所以,就個別員工的投訴,其實倒不如直接搵番相關機構就算,反正回覆都係一樣,仲會快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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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違規,暫時鎖文,各站友不得修改任何部分。
admin91
R1分板板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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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本人現暫停一違規站友之貼文權。
標題:(1823回覆)調景嶺站「四眼妹」職員大聲叫我落車
網址: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thread-788700-1-1.html
分板:R1
違規站友:rmak69
回應編號:#1、#11
違反站規:16e)、53a)VIII)
判決:暫停貼文權14天(酌情減刑)
rmak69站友於#1及#11分別貼出兩封「投訴信」及來自不同機構的回覆。
#1的投訴信後來被刪除,其後#11的內容明顯曾被改動,信中主角由「X先生」改成「馬小姐」。
發展到這個階段,兩篇貼文所謂「信件」內容經過多番刪改,其可信性嚴重成疑。
既然發文者誠信有可疑,所作的指控就難以令人信服。
自己不斷修改所謂「信件」,前言不對後語,那麼究竟有沒有投訴過、
人家有沒有回信,甚至是否曾有文中所指的女職員也是無從稽考。
連事件主角這個重點都可以改,那就整封信都可以改,甚至不能排除全篇偽造的可能性。
當然,事情真相只有當事人自己最清楚。
本人認為站友行為構成站規第16e)條所指的「對任何個人或機構作出無理之批評」,
亦屬於站規第53a)VIII)條所指的「對任何人或機構之錯誤作出態度惡劣之提點、挑剔或無理取鬧」。
純以站規而論,第16條灌水的罰則較輕,而第53條則描述較嚴重的情況。
如其他站友所指,涉事站友的行為在現實社會有機會構成偽造文書。
茲事體大,本人認為應取較重罰則。
根據站規第53a)VIII)條,應判暫停貼文權30天。
考慮到發文者是新站友,亦沒有違規記錄,酌情減至14天。
如再出現類似情況,將以停板30天為量刑起點。
希望站友在此期間能認真反省。
將來遇上類似事件,可考慮以自己言語交代,同時亦應三思有關內容是否適合於本板發布。
站友須於停板期滿後自行依照站規第55條申請復板。
如站友對判決有異議,請依站規第54條及「上訴委員會附例」規定上訴。
此致
各站友及站務人員
admin91
R1分板板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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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ks 於 2013-7-17 13:11 發表 
謝指正
咁我承認,我的確無做過呢個位,亦無身邊的人做緊呢個位
不過我的原意主要係想回覆番各位師兄就回覆時間的討論
根據經驗,實際處理的時間通常比服務承諾長,試過最長一次,真係四個幾月都唔覆,我查詢係咪有遺漏先至覆,但本身無意指佢地偷懶
當然師兄講完,小弟往後於等待回覆時,會更體諒佢地的苦況
尤其我都明白,近年個別大型交通機構服務水準下降 (例如長期脫班),引致投訴量多左,都會增加運輸主任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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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本文正題,
好似本文呢一類涉及個別員工的投訴
運輸署無須後續處理,只需轉介番比交通機構,所以運輸署其實可以覆得好快
但始終因為由運輸署轉介去相關交通機構,再由交通機構轉介運輸署其實多左兩層功夫
如果投訴人向交通投訴組要求轉介運輸署,再多兩層功夫,時間會更長
所以,就個別員工的投訴,其實倒不如直接搵番相關機構就算,反正回覆都係一樣,仲會快D
大家都係交流交流, 師兄都一語中的 
我都係有朋友在運吉做運吉主任, 所以先知得多少少, 俾大家參考
其實政府講就係講 "10/21-day rule", 實際人地都可能係花埋週末去處理投訴, 先勉強做到承諾之內
加上學師兄所講, 近期實在太多投訴量 (呢個都係事實), 加上文化上影響, 政府每個部門都係做到死
我都回返有關對本文既看法, 有時我地睇到有事想投訴, 投訴又係因為一個員工既態度, 向個別公司更好
政府層面上係未必做到野, 除非真係涉及違例及安全問題, 否則只係費時失事
而向 1823 投訴完, 再向有關部門投訴, 個人理解可能係因為投訴人相當不滿一件事先咁做
不過, 其實大家亦要了解, 投訴人向完 1823 投訴, 效率促進組都係 pass 返 ICC case 俾個別部門 (即運吉)
再去分發俾當區主任做, 結果都係一樣...
所以大家如果要投訴, 唔該搵岩對口單位 (如清楚的話), 同埋唔該自己要如實報道事實, 唔好顛倒是非,
否則只係為投訴而投訴, 濫用機制之餘, 對件事亦係毫無幫助
[ 本帖最後由 拾顓豭 於 2013-7-18 10:50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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