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個四眼佬我領教過啦,長軴三樓果間,有次買野找錢想唱散勁悔氣咁!!
唔想做咪做啦
果下我都奇怪,明明二樓三樓已經有7仔,仲要地下開多間,仲要冇埋間影相鋪,之前冇左波仔變左賣酒都算,攪到我見工要影相都要出荃灣中旅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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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LOR 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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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ongfeng 於 2014-2-19 12:49 發表 
老麥何時取消特許經營模式?
如何分辨哪間7仔為牛奶公司自行經營?哪間是特許經營? 麥記在1997年前已經將所有私舖購回,有傳當年因為難以管理而取消特許經營。
我16歲時暑假做過麥記,正正就係做私舖,明明規定員工餐第一餐可選豬柳蛋,我做的私舖卻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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喺總站尾拉500鏡影總站頭的巴士係咩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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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果三間舖係同一個業主, 業主都有責任, 明明已經租左俾2間7仔, 就唔應該租俾第3間, 造成惡性競爭.
早前已有報導指某些7仔私舖生意好, 總公司就會在附近多開一間自行經營搶走私舖生意, 雖然有D私舖又係唔值得可憐(例如故意收起特價貨品唔賣, 例如果期思樂冰特價就訛稱壞機, 或者砌詞聲稱Visa卡機故障迫顧客以現金付款, 甚至收起印花唔派, 或者收起有限量贈品的貨品不在正當渠道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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喺總站尾拉500鏡影總站頭的巴士係咩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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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ordon 於 2014-2-21 08:30 發表 
若果三間舖係同一個業主, 業主都有責任, 明明已經租左俾2間7仔, 就唔應該租俾第3間, 造成惡性競爭.
早前已有報導指某些7仔私舖生意好, 總公司就會在附近多開一間自行經營搶走私舖生意, 雖然有D私舖又係唔值得可憐( ...
長發邨個商埸唔係領匯物業 ?
如果係, 823 呢間野一向睇錢至上,
理得你有幾多間七仔起個場到, 比得起錢咩都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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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7006 = MF5119 = AV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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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VD1 於 2014-2-21 11:02 發表 
長發邨個商埸唔係領匯物業 ?
如果係, 823 呢間野一向睇錢至上,
理得你有幾多間七仔起個場到, 比得起錢咩都得 ~ 據知領匯旗下大部分場既商戶都要定期「交數」
部分營業額極差既商戶可能不會被續約
如果同場有咁多間同集團既便利店 我唔會覺得間間都會條數好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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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 遠 懷 念 邪 車 子 JE 1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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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ei_hk 於 2014-2-21 14:24 發表 
一間在2/F﹐牛奶公司自己鋪﹐亦是商場第一家7仔﹐位置其實是正正在3/F鋪下面(向左則一間)﹐在3/F前的的自動樓梯落去﹐向左後方望便見到。
在巴士站天橋靠最左的樓梯入2/F商場﹐都可經過其門口的。
地下的一家﹐是最新開的﹐剛剛的 ... 擺明就係因為有一間自己舖, 所以要諗辦法趕間私舖走(不過真係唔排除間私舖唔合作, 服務差)
香港的七仔做唔到驛站的功能, 勉其量是一間迷你超市或者辦館(還記得華富2商場, 759被歸類為辦館), 在台灣見到D七仔全家OK, 佢做到的功能簡直令人大開眼界.
[ 本帖最後由 gordon 於 2014-2-21 14:30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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喺總站尾拉500鏡影總站頭的巴士係咩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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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3350 於 2014-2-21 12:44 AM 發表 
呢個四眼佬我領教過啦,長軴三樓果間,有次買野找錢想唱散勁悔氣咁!!
唔想做咪做啦
果下我都奇怪,明明二樓三樓已經有7仔,仲要地下開多間,仲要冇埋間影相鋪,之前冇左波仔變左賣酒都算,攪到我見工要影相都要出荃灣中旅社 ...
他們有貼過搬遷通告﹐話會搬入街市﹐不過好似未重開(或剛重開)。
至於証件相方面﹐你話用來見工等用途﹐即係你年紀上令的係面貌改變會好少好慢﹐你可以利用SCANNER或用相機"自拍"﹐再GOOGLE搵搵方法(相關尺寸)﹐組合成一張3R/4R相片FILE﹐有需要的便去各大「快X美」晒3R/4R﹐我記得他們門市晒1張都接生意﹐仲要1小時有得取
真係好過次次去晒証件相﹐又唔需要積存用淨的証件相。
即使係學生哥﹐都可以用此方法的﹐不過小朋友生長速度較快﹐同時每一年所需的相片數目都相約﹐可能要每次都要重新 "自拍"及做後期製作﹐真係自己計算時間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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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ordon 於 2014-2-21 02:27 PM 發表 
擺明就係因為有一間自己舖, 所以要諗辦法趕間私舖走(不過真係唔排除間私舖唔合作, 服務差)
香港的七仔做唔到驛站的功能, 勉其量是一間迷你超市或者辦館(還記得華富2商場, 759被歸類為辦館), 在台灣見到D七仔全家OK, ...
據前文的報紙報導﹐3/F的一家是牛奶公司問事主有無興趣去開鋪的﹐當時已經有2/F(即牛奶鋪)。
事主又明知已有1家7仔的情況下﹐自己又同意去開多一間。
所以﹐不存在母公司想迫走私鋪的情況。
報導又講﹐係事主同母公司的關係有問題﹐所以要收回授權。
既然會收回經營授權(3/F 事主一間)﹐再引入另一位個體戶(地下新開的一家)﹐而這位新個體戶又明知2/F已經有一間7仔﹐所以大家都係公平的﹐唔存在想方法迫走私鋪。
而報導又講﹐事主係有另一家私鋪在荃灣﹐2間鋪都拒絕牛奶公司派員查貨查數﹐估計係事主本身身有屎。
牛奶公司做到提早收回經營權﹐一定唔會係短時間的問題﹐會係一早提過警告﹐要求合作﹐係事主唔理由作出提早完結關係。
大公司又點會唔做齊保障自己的事﹐謀然去提早收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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