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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talk.net 香港交通資訊網»論壇 (B) Bus 巴士討論區 香港巴士討論 (B2) 巴士紅隧內落客 車長乘車集體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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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紅隧內落客 車長乘車集體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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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602 發表於 2014-5-10 13:4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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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0# 的帖子

1)的士乘客自己開門跳車 = 巴士喺非巴士站範圍開門放客落車?
2)無事警察未必會告,出咗事就好難講。
3)就算警察唔告,唔代表家屬唔告。Touch Wood如果死人或意外引致全身癱瘓,講緊告個司機一千幾百萬索賞。巴士公司只要證明有指引叫司機唔可以喺非巴士站上落客的話,司機就好有可能要上身,當然最後要睇個官點判。
Neutroginger 發表於 2014-5-10 14:0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PB602 於 2014-5-10 13:40 發表
Touch Wood如果死人或意外引致全身癱瘓,講緊告個司機一千幾百萬索賞。


咁得啦.... 第日塞車果陣唔好要求車長開門放人喇
車長揸足一世車都唔夠賠比你

塞車果陣你又要走, 出左事又搵人算帳, 你做乘客定係做無賴?
053h4 發表於 2014-5-10 14:0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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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e_58x 發表於 2014-5-10 14:3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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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eutroginger 於 2014-5-10 14:02 發表


咁得啦.... 第日塞車果陣唔好要求車長開門放人喇
車長揸足一世車都唔夠賠比你

塞車果陣你又要走, 出左事又搵人算帳, 你做乘客定係做無賴?

出聲嘅未必係佢本人 面係跟著人落車嗰個
groom1002 發表於 2014-5-10 14:47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等於當快速公路發生交通癱瘓,車上乘客不應落車,因為萬一有放行乘客在公路上出事,乘客車長隨時攞保險有困難之餘,或承受法律風險。除非得到交通警或隧道大橋管理公司高層認為安全,先批准咁樣做。好像隔離壇曾有網友指在3月30日落雹夜乘坐58M在屯公荃景圍落斜附近,因水浸而塞車,有乘客「溫馨」提示建議改路,後來司機真是擅自改路,如果改路中途遇上車禍兼上報,請問乘客司機是否要揹鍋?

[ 本帖最後由 groom1002 於 2014-5-10 14:58 編輯 ]
kchole 發表於 2014-5-10 15:3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Neutroginger 於 2014-5-10 14:02 發表


咁得啦.... 第日塞車果陣唔好要求車長開門放人喇
車長揸足一世車都唔夠賠比你

塞車果陣你又要走, 出左事又搵人算帳, 你做乘客定係做無賴?

講真無賴的何止市民?
以前10號風球,港鐵停止服務,然後鄭_富議員好像話應該加開接駁車/停止服務之前根本不應該比人入閘(因為當時有人滯留),根本唔少人企在道德高地,又要威又要帶頭盔。

我覺得如果車長唔比乘客落車,應該引起暴動。而且有d野就算拿左遲到證明也可以好麻煩,e.g.如果你是文憑試考生,考生不設補考架。
paul2357paul 發表於 2014-5-10 15:4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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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ei_hk 於 2014-5-10 10:56 發表

......

除了 刑事 及 民事﹐仲有無其他類別﹐只係極少發生才令大家唔知有其他類別?


全世界的法律都係永遠只得「刑事」和「民事」兩大類。
因為法律究其實只是一個特定的政權要求入籍了的人民需要遵守的規則,當然只針對戶籍這種關係的角度來看。
而在一個戶籍的關係中,永遠只得兩類角色,就是「要求入籍的一方」和「接受入籍的一方」,
亦對應得全世界的法律都係永遠只得「刑事」和「民事」兩大類。

至於執行法律的具體效果,就是法律制度的事。
因為法律制度作主的兩方是「執法方」和「司法方」,而一個訴訟的成立需要先得到「執法方」的受理再得到「司法方」的受理始能成立。
而「執法方」和「司法方」的追究意欲亦不會總是keep著100%,有時有些事件只是「執法方」俾面給事件內的角色才決定追究的。
因此執行法律的具體效果亦變得多姿多彩。

所以d人成日只睇「這種行為有否犯法」就算是冇意義的,應該仲要睇埋例如「執法方」和「司法方」的追究意欲才算有意義的。
cw107 發表於 2014-5-10 16:07 | 顯示全部樓層
就算擺上法庭,個官應該都會考慮呢個情況係基於長時間停係隧道而唔郁得的時候,
車長講明後果自負而乘客接受的,基本上個官唔會判班司機有罪。

但如果你行行下停車放人落就當然實有罪啦。

凡事話有罪的時候請睇下仲有無其他特殊情況。

阿樓主去左邊呢,佢好偉大話要建議按告車長wo。
kmbodth 發表於 2014-5-10 16:09 | 顯示全部樓層
在紅隧內加站嘅話就冇違反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喇,但可能違反行車隧道(政府)規例,亦唔可行。但就可以避免如有下次情況時,又要麻煩樓主上水伸張正義


原帖由 paul2357paul 於 2014-5-10 15:42 發表



全世界的法律都係永遠只得「刑事」和「民事」兩大類。
因為法律究其實只是一個特定的政權要求入籍了的人民需要遵守的規則,當然只針對戶籍這種關係的角度來看。
而在一個戶籍的關係中,永遠只得兩類角色,就是「要求入籍 ...
法律超人paul tse?想請教下大陸法同海洋法,thx
paul2357paul 發表於 2014-5-10 16:1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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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room1002 於 2014-5-10 14:47 發表
其實等於當快速公路發生交通癱瘓,車上乘客不應落車,因為萬一有放行乘客在公路上出事,乘客車長隨時攞保險有困難之餘,或承受法律風險。除非得到交通警或隧道大橋管理公司高層認為安全,先批准咁樣做。好像隔離壇曾有網友指在3月30日落雹夜乘坐58M在屯公荃景圍落斜附近,因水浸而塞車,有乘客「溫馨」提示建議改路,後來司機真是擅自改路,如果改路中途遇上車禍兼上報,請問乘客司機是否要揹鍋?


但遇到有段道路因為發生事故而暫停使用的時候,相關政府部門往往都唔會識得隨即封閉對上一個入口禁止更多車輛進入該段暫停使用的道路,導致不少車輛往往不清楚能否改道的情況下而情願陪塞等待該段暫停使用的道路解封(當就連港鐵都識得在羅湖站或落馬洲站清唔切車站內的人潮的時候自行將相關列車減班(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thread-833595-1-1.html)。

請問是那方不負責任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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