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刊新聞]
車長與乘客互罵後被炒 城巴被官質疑睇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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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重點係司機離開駕駛座有無合理既理由,
版友們既例子: 開輪椅板, 叫客行入d, 上上層處理問題 etc.
尼d都係車長既職責範圍.
吾理"顧客永遠是對的"成吾成立,
但係尼單, 係走去同乘客糟,
明顯吾係既職責範圍,
其實的確係疏忽職守, 城記紀律處分吾係無道理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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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無良巴士公司炒人唔肯賠錢, 此例一開, 仲成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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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cheungtszfung 於 2016-10-6 00:40 編輯
開輪椅板呢點係連裁判官都質疑城巴喎......
同埋hk01有講,過去類似案例係被炒果個舉証,但呢單係城巴用僱傭條例第九條即炒唔賠變左舉証責任係城巴度,意味緊只要個官認為有合理疑點下城巴就會輸
照睇城巴嬴面好低,因為裁判官都質疑員工手冊行為不當定義同法律定義唔同,好明顯員工手冊唔能夠凌駕法例
同埋呢單個重點唔係紀律處分,而係即炒一個仙唔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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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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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根本就係任個官解讀法例
不過城巴個乜鬼優質服務經理真係食屎,講乜鬼「顧客永遠是對的」,就係呢啲屎忽鬼搞到班西客當正自己啱晒 (所有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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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嘅報道:鄭又指,據他了解,只有幫輪椅乘客放上落輪椅板,才可以在毋須熄掉引擎下離開司機位,故只有1個情況才可離開司機位。官指出,其理解有錯,因法例列明司機如無合理辯解而離開司機位,才算犯罪。
呢度指啊「經理」認為落輪椅板係唔駛熄匙,同蘋果嘅報道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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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家城巴覺得自己無問題
咪交比個官仲裁
其實城巴自己有無考慮下結果
城巴贏,我相信部份司機都會選擇唔撈,廢事忽然遇上麻煩客就比人炒
城巴輸,無面見人,班司機得勢
呢個經理如果輸左場官司,相信下場得兩個
一係上訴(雖然唔覺得城巴會糾纏呢D事)
一係等比人炒(輸左官司,罪大惡極)
所以大難臨頭要爆seed,唔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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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行為不容無理干涉,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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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建幾時變得咁禮義廉?
幫公司打甩場官司可以話係呢個經理既責任
就算道理唔係城巴個邊,都要盡佢力死都拗返生!
法律好多時都係講觀點,城巴呢個經理發揮得淋漓盡致
個官唔buy無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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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行為不容無理干涉,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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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醒左我,睇第 230A 章 12(e) 條時要睇埋第 25 條,因為根據第 25 條,
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 12(e) 條的條文,才屬犯罪.....
即係個官可能確得離開司機位處理同乘客的糾紛係合理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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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們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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