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刊新聞]
【獨家片段】城巴翻側一刻 疑靠右撞石壆致翻側 1死18傷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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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的錯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走唔甩
隨時坐番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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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家暫時唔好咁肯定車速快導致, 睇到條片成架巴士彈起後先翻車, 點解會上左壆會唔會司機突然休克都有這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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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好似唔剩止超速
不過如果當時司機身體出現毛病
就可能告唔入
當年柴灣道三死意外,最終警署係無條件釋放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0516/00176_046.html
內文為
柴灣道長命斜去年十一月發生三死五十六傷大車禍,警方事後拘捕一名新巴車長,他於事發前突然暈倒,警方將案件列作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處理,肇事司機昨返回警署報到時獲無條件釋放。據了解,該名司機能出示醫生證明,確定他在駕車時突然病發,且事前對自己患病並不知情,
且無法找出病因,警方在徵詢法律意見後,認為不能證明有人有任何意圖犯罪,遂將被捕人士釋放。有法律界人士指,涉及多條人命的車禍,
檢控部門一般「唔會咁容易放走」,今次做法罕見,可能被捕人士的醫學證據強而有力,衡量過定罪機會不大才作出此決定。
大律師陸偉雄指,根據法例,一個人犯罪,除要有行為外,亦要有「意圖」,案發時被捕人士的精神狀況至為關鍵,駕駛人士如掉以輕心,
舉例超速、無改用適當波段,又或明知自己身體狀況或病況會影響其駕駛能力卻仍「夾硬揸」發生意外,都可被視為意圖;不過假設駕駛者
「自己都唔知自己有病」,毫無先兆,他昏迷後無意識地釀成意外,則不可視為犯罪意圖。
他指,執法部門對涉及多條人命的意外一般不會輕易放人,是次做法罕見,估計是被捕人士提出的醫學證據「強而有力」,檢控部門認為
「輸面大過贏面」才有此決定,不過車長獲釋只代表刑事調查完結,不代表死者家屬不可向車長本身或其所屬公司進行民事索償。
不過當年車死三個人,就算唔坐監,被民事索償,都應該可以告到破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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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行為不容無理干涉,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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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kay 於 2017-1-15 10:25 編輯
危險駕駛好似唔剩止超速
不過如果當時司機身體出現毛病
就可能告唔入
當年柴灣道三死意外,最終警署係無條件釋放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0516/00176_046.html
內文為
柴灣道長命斜去年十一月發生三死五十六傷大車禍,警方事後拘捕一名新巴車長,他於事發前突然暈倒,警方將案件列作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處理,肇事司機昨返回警署報到時獲無條件釋放。據了解,該名司機能出示醫生證明,確定他在駕車時突然病發,且事前對自己患病並不知情,
且無法找出病因,警方在徵詢法律意見後,認為不能證明有人有任何意圖犯罪,遂將被捕人士釋放。有法律界人士指,涉及多條人命的車禍,
檢控部門一般「唔會咁容易放走」,今次做法罕見,可能被捕人士的醫學證據強而有力,衡量過定罪機會不大才作出此決定。
大律師陸偉雄指,根據法例,一個人犯罪,除要有行為外,亦要有「意圖」,案發時被捕人士的精神狀況至為關鍵,駕駛人士如掉以輕心,
舉例超速、無改用適當波段,又或明知自己身體狀況或病況會影響其駕駛能力卻仍「夾硬揸」發生意外,都可被視為意圖;不過假設駕駛者
「自己都唔知自己有病」,毫無先兆,他昏迷後無意識地釀成意外,則不可視為犯罪意圖。
他指,執法部門對涉及多條人命的意外一般不會輕易放人,是次做法罕見,估計是被捕人士提出的醫學證據「強而有力」,檢控部門認為
「輸面大過贏面」才有此決定,不過車長獲釋只代表刑事調查完結,不代表死者家屬不可向車長本身或其所屬公司進行民事索償。
不過當年車死三個人,唔坐監都有機會被民事索償,告到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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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行為不容無理干涉,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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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咪話個司機都手尾長..不過就算刑事告得入,都會被人 民事索償
不過唔review都唔記得柴灣道呢單野個司機無比人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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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行為不容無理干涉,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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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指定動作
近年所有交通意外﹐只要有人受傷(需要入院)或死亡﹐都係會即時以「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受傷/死亡」作出拘捕﹐只係程序問題﹐最主要係開file﹐交給意外調查組做調查工作。
之後再慢慢查﹐睇下關唔關相關司機問題。例如路人衝紅公仔﹐路面環境問題.........
查完原因才作出放人 ﹐ 或交上去正式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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