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SV196 發表於 2008-10-2 16:31

講開有一件有趣的事, 係3年前左右, 我有幸去考察地鐵的
防火設備, 當時由地鐵職員帶領下, 睇左九龍灣同彩虹地鐵站

當時d職員以附例為理由, 叫我地係一般乘客範圍唔好影相,
(即大堂, 月台)反而, 當入到一d 機房, 車站控制室等, 因為唔
係乘客範圍, 就可以影......同一般大廈的考察, 剛剛相反....

事件反映左, 地鐵職員的確禁止乘客範圍影相...

a_drew 發表於 2008-10-2 18:21

原帖由 blueblue 於 2008-10-1 23:55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本人於十月一日晚上八時於九龍塘東鐵線車站往紅磡方向地面出口入閘機旁以數碼相機拍攝市民轉線混亂情況, 被一路過推著手推車相信不是高級的港鐵男職員阻止指出車站不可拍攝, 由於本人經常見到不同人仕(包括遊客及上 ...

職員沒權阻止?
會唔會係你自以為是得滯?

同埋你採取左法律行動未?POST入稟狀出來討論一下吧!

KMB-ATE1 發表於 2008-10-2 20:09

films 一詞的意思不明,因這詞同時可以解作菲林或電影。
另外kcr.com.hk現在已變成港鐵的鏡像網站。

on11358 發表於 2008-10-2 20:46

這位版友既然將事件貼上黎,當然希望徵詢各位版友意見,
但如果佢係想問大家法律意見既話,我諗佢應該貼錯地方,
呢度十個有七個都唔係讀法律出身,所以大家對該條例都係估估下
(唔知樓主有無讀過法律)。

至於回應版友遇到既事情,我個人認為版友應該當下向其他職員投訴,
而非因友人怕事而放棄追究權利,因為o甘樣係保障閣下最大利益。
(辜勿論誰是誰非,事後要追究是很困難的)

最後想講既係如果大家都尊重對方既,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磨擦。

河灣西 發表於 2008-10-2 21:08

原帖由 KMB-ATE1 於 2008-10-2 20:09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films 一詞的意思不明,因這詞同時可以解作菲林或電影。
另外kcr.com.hk現在已變成港鐵的鏡像網站。

use any voice recording camera equipment for interviews or taking or making of films or videos



重意思不明?

在原句中會解作"菲林"嗎?
請問如何用"voice recording camera equipment"去製造菲林?

acctlkk 發表於 2008-10-2 21:27

原帖由 河灣西 於 2008-10-2 21:08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use any voice recording camera equipment for interviews or taking or making of films or videos

重意思不明?

在原句中會解作"菲林"嗎?
請問如何用"voice recording camera equipment"去製造菲林?

你o個句o係邊度抄返o黎? 原文係咁至o岩o番:

use any voice recording or video recording or camera equipment for the conduct of interviews or taking or making of films or videos

既然 films 唔解作菲林, 即係解作電影 (影片), 咁影硬照既不是製作電影 (影片), 也不是製作 video, 咁點解仍然係違法?

[ 本帖最後由 acctlkk 於 2008-10-2 21:30 編輯 ]

hksf 發表於 2008-10-2 21:47

原帖由 acctlkk 於 2008-10-2 21:27 發表 http://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你o個句o係邊度抄返o黎? 原文係咁至o岩o番:

use any voice recording or videorecording or camera equipment for the conduct of interviews or takingor making of films or videos

既然 films 唔解作菲林, 即係解作電影 (影片), 咁影硬照既不是製作電影 (影片), 也不是製作 video, 咁點解仍然係違法?..

定係職員自行"釋法"? :lol

dongfeng 發表於 2008-10-2 21:53

回復 1# 的帖子

既然恐嚇是刑事罪行,請問樓主當時有沒有即時報警呢?

da54 發表於 2008-10-2 21:57

我睇呢篇文的時候都幾驚,因為我見到有部份人對「法治」的意識都幾薄弱,
甚至有支持「人治」的現象。難道香港真係被大陸同化?

P.S. 唔係讀過法律先可以去理解法律。就算係執法的警察、立法的議員等,
都唔係個個讀過法律。

acctlkk 發表於 2008-10-2 22:07

原帖由 河灣西 於 2008-10-2 16:24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19首段已有其他版友解釋過,不贅

我並唔係咩專業人士,我唔係讀law,亦都冇讀social science
但係對法例既野都識丁丁咁多多。
睇返條附例,
可以知道呢條附例設立原意係一切影像式 (影相/錄影...) 既記錄都在禁止之列,
附例 ...

香港法律向來睇o既係字面上解釋, 所以一字一句都咬文嚼字得非常仔細,
因為字詞用得不好, 字面解釋違背立法原意, 但法官最終仍以字面判案亦有所聞.
"立法原意" 在香港絕大部份法律都唔適用.
點解我講 "絕大部份", 因為仍有例外, o個條就係 "基本法".
人大可以用 "立法原意" 釋法去推翻終審法院以字面解釋o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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