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s3n370 於 2023-1-2 14:56 編輯
Ohm 發表於 2023-1-2 11:46
其實你睇咗Cap. 245A未?已經寫得好清楚,並唔係我嘅"諗法"
第2條已經有寫「現宣布附表所指明的地區為禁區 ...
我諗你單憑你自己嘅諗法去拗之前,搞番清楚個邏輯先。
每條法例嘅釋義要睇番自己章節。
除佐某D通例,例如法例入面嘅英皇陛下,
於特區政府成立後,直接理解為中央人民政府/特區政府。
用稅務條例去理解公安條例下嘅邊境禁區令本身係不恰當。
除非你係用通例去解。
法律條文用嘅字眼唔同,意義就有唔同。
更何況而一條寫明無法律效力,另一條無?
咁做法並非你所理解嘅隱含、寫得唔好。
相反,咁係代表for information並無“無法律效力”嘅意思,先至要畫出腸。
另外,拎番舊日條例去比較,係有意義。
可惜又一次同你嘅測想相反。
若果無圖則,條例都可以順暢咁執行,咁為何今日要加圖則落條例度呢?
若當局真係想D圖無法律效力,點解唔直接跟稅務條例嘅寫法呢?
再講多次,任何同範圍有關嘅條例,都一定係有份圖先。
而相關嘅設施,如圍網、警告牌同警崗,
亦係跟住份圖則發展出嚟。
條例嘅文字,都係跟住份圖寫出嚟。唔會亦唔可能調番轉。
單靠文字係極難畫番準確範圍。
單憑條例嘅字眼去強行解釋,係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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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小roy 於 2023-1-2 22:36 編輯
Form 個 Frontier Closed Area 個陣,的確係先有圖再有字
但係法律上就係以文字作基礎,附圖只供參考。
咁簡單嘅 concept 都搞唔清,點做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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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acebook.com/MB452worksh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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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roy 發表於 2023-1-2 14:14
Form 個 Frontier Closed Area 個陣,的確係先有圖再有字
但係法律上就係以文字作基礎,附圖只供參考。
用斷章取義嘅角度,你啱。
你真係有做野的話,不難發現拙文早有提及你講嘅野。
但原來嘅argument係基於相關板友提出
“海岸線因填海變動令到禁區界線自然變動”。
正正係重訂禁區邊界,當然係如你所言,以圖為本。
多謝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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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n370 發表於 2023-1-1 05:43
禁區界線係以地圖為準。文字只屬附助理解嘅性質。
如果以文字為準,假若有日水位升到淹沒路面,
真係有好多遊客趁潮退行出去鳳坑旁邊嘅水浸咀排,雖然果度真係屬於邊境禁區範圍入面XD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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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錯各條例各部都可以有自己嘅釋義條文,但通常都係就住一啲名詞、動作等等解釋,而"只供備知" "for information only" 你就講到去「釋義」,拎埋Cap. 1出嚟講,你覺唔覺得自己只係亂拋書包? 同埋香港法例好似無一條有寫英皇陛下喎 
如果你咁堅持"provided for information only"同"provided for information only and has no legislative effect"係有著巨大分別,而前者意思係有法律效力,咁我都想知,寫呢句等同廢話嘅"provided for information only"出嚟做乜?
你鍾意睇返同一條例,咁你有無睇埋245J 245L 245N?
245J 245L同245N都係用地圖做根據,標明相關嘅禁區範圍
而245J更加係早於2007年就出現,反而245A 邊境禁區令,係要去到2011年嘅修訂先至首次加入地圖,並且將原先成抽文字嘅表述,換成更易睇、而家所見嘅列表形式
至於點解要加圖則,我理解就係為咗方便公眾人士閱讀,當然我地無需要去猜度"立法原意",至於實際工作係咪需要有地圖先,此事對於245A嘅地圖是否有法律效力亦都並無關係
可能你對於法例的理解不多,如果嗰3張地圖係有指明禁區範圍嘅效力的話,於法例條文係會對地圖有所提述,就如245J 245L 245N (仲有245I) 嘅條文都對地圖有提述,以至Cap 591 (深圳灣口岸)、Cap 632 (一地兩檢)亦如是。相反,245A嘅圖則要去到"註"先至搵到佢,可見圖則嘅"重要性" 
順帶一提,其實於法例要指明一個地區,係可以有多種情況,就算係完全唔存在地圖亦都得,例如245B 245E都係無地圖,只有文字描述。但掉返轉,就算張地圖嘅圖像不存在於法例文本亦都得,例如Cap 1 附表5嘅新九龍、Cap 53B嘅古蹟同歷史建築、Cap 208B嘅郊野公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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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m 發表於 2023-1-3 04:25
無錯各條例各部都可以有自己嘅釋義條文,但通常都係就住一啲名詞、動作等等解釋,而"只供備知" "for infor ...
兩篇文章嘅資料甚至引嘅資料都好豐富。
可惜最多只係指出到我對for information嘅理解同官方有異。
而立法會亦有提出同樣嘅質疑。可見拙文並非無的放矢。
即使係我對for information嘅理解有同官方有異。
但你從地圖係for information、文字為準呢一點,
去推論至禁區界線會因海岸線遷移自然變動,就肯定唔啱。
你既然提得出立法會同保安局之間嘅書信,遠未觸及根本。
就係條界點定,去到點落實。
條界經各部門礎商、諮詢,並用圖則定佐條界後。
一方面工務部門按圖規劃同興建新嘅邊界設施。
另一方面就按設施及圖則,擬定相關條例或刊憲文件。
Draft果陣同當日立法會審議一樣,係要逐隻字咁lun。
條例通過/刊憲並生效後,新嘅界線先至正式生效。
界線並不會自然遷移
譖氣講多次,條例文本係跟份圖去寫出黎。
結論仍然係圖為準de jure幾唔啱都好,
de facto肯定無誤之餘,仲要係成件事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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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Ohm 於 2023-1-4 12:37 編輯
其實你講咁多圖則對於工務部門以至法例草擬有咩用都無意思,事實就係法例入面張地圖只供備知,地圖亦都唔係邊境禁區完整描述嘅一部分,上面已經講得好清楚我上面亦都已經講咗,245B同245E都係無地圖,只有文字,只不過245A 邊境禁區令就附送個地圖方便大家了解經縮減嘅禁區範圍
可以探討嘅係: 現行法律框架下於禁區填海是否可行、以及如果填咗海係咪真係會令禁區自然縮減?而你攬住張無法律效力嘅圖則係毫無意義
另外,又睇返《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3定出海港的界線,附表3現行版本上次修訂已經係1969年,中文版本於1992年發佈,亦係對應1969年版本嘅。為免爭拗,直接睇返英文版: "On the west—A straight line drawn from the westernmost point of Island of Hong Kong to the westernmost point of Green Island, thence a straight line drawn from the westernmost point of Green Island to the south-easternmost point of Tsing Yi, thence along the eastern and northern coast lines of Tsing Yi to the westernmost extremity of Tsing Yi and thence a straight line drawn true north therefrom to the mainland." 而1969年做嘅修訂,係將"to the easternmost point of Tsing Yi Rock, thence a straight line drawn true north from the easternmost point of Tsing Yi Rock to Tsing Yi"刪去改為現行嘅"to the south-easternmost point of Tsing Yi",相信係因為青衣南填海而有礁石與青衣島連接。由1969年至今,青衣島最東南之點因為填海已經有所更動,青衣島東海岸線及北海岸線亦經歷咗巨大改變,不過依照1969年修訂本,依然可以畫出現今海港嘅界線。該法例並無包括任何圖則,只有純文字描述,亦無礙法例實施,亦都顯然海港界線與任何圖則無關,而即使青衣一帶水域填咗海,亦唔見得有需要修訂法例重訂海港界線,事實上咁多年來無修改過海港界線亦都相安無事。
1966年以及1969年編寫海港界線之時,當時嘅人或多或少都會睇返當時嘅地圖去編寫法例條文,但界線定立嘅根本就係法例嘅文字描述,不會受任何無法律效力嘅其他資料所影響,而1969年至今因為填海導致青衣島最東南之點有變動,而唔好意思我見到嘅就係,由青洲連去青衣島嗰段嘅海港界線已經唔同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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