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hong 發表於 2010-4-15 22:05

AL_71 發表於 2010-4-16 00:32

根本上呢個版連潮語都當粗口

老實講「硬膠」一詞根本上早已在幾年前應用係網絡上,林忌、孫柏文係blog果度都用呢個term, 連報章蘋果日報都有用「乜膠局長 乜膠答案」為題,有睇前日CCTVB既千奇百趣既話,玩家王祖藍都用呢個字

italk 以至部份版主係咪抗拒本港盛行的網絡文化呢?
反而建立一套與眾不同既價值觀
我諗大家心裡有數 (早前都講過,不再提了)

091320906 發表於 2010-4-16 01:04

admin28 發表於 2010-4-16 05:15

原帖由 AL_71 於 2010-4-16 00:32 發表 http://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根本上呢個版連潮語都當粗口

老實講「硬膠」一詞根本上早已在幾年前應用係網絡上,林忌、孫柏文係blog果度都用呢個term, 連報章蘋果日報都有用「乜膠局長 乜膠答案」為題,有睇前日CCTVB既千奇百趣既話,玩家王祖藍都用呢 ...

閣下舉這個例分明就是粗口諧音, 甚麼定性為潮語只是部份人為了合理化有關字詞而採取的行為.
有關報紙也有刊登一些被定為不雅的照片, 難道這又是對的嗎? 某立法會議員掟蕉的行為, 難道在
外面不會構成普通襲擊罪嗎?

報紙寫得出, 不代表不是粗口諧音, 同樣地電視台節目採用也不代表那些詞語為潮語非粗口諧音.

根據板規34A


34A. 不得使用粗俗、粗言穢語或刻意跟粗言穢語相近之字詞,違反本條之嚴重性分為:
a)非常嚴重:在罵戰,或在批評、詆譭、揶揄、嘲諷、責罵任何人、組織或機構之文章中使用此等詞語;及
b)嚴重:在其他情況下使用此等詞語。

粗俗的字詞其實已經屬違反板規. 本人已沒有針著於此, 而只是就後兩種情況才作出處罰, 其實已屬輕手.

就是次id=yinsss事件而言, 如果有關板友用的是 '訓街'/ ' 爬係度'/ '扒係度' , 本人也不會判罰.
但是次使用的 '爬街', 和粗言之接近實在難以警告了事. 30天已經是最低刑罰的起點. 有關板友在本板也非新板友,
沒有減刑的理據, 這樣的判罰和之前其他板面的判決亦趨一致.

本人特別想指出一點. 現時社會上, 道德, 言行等價值觀每況愈下. 愈來愈多人會做的事不代表有關事情是正確. 例如
吸毒, 吸煙, 多人做不代表此等行為是正確. 同樣的, 既然有明文規定於本板是不能使用粗俗、粗言穢語或刻意跟
粗言穢語相近之字詞, 除非板規有所修改或站長等對有關情況的處理方向有所調整, 本人絕不會因為有關字詞愈見通用,
或愈來愈多板友使用就不執行此板規.

R1板板主
admin28
hkbw

[ 本帖最後由 admin28 於 2010-4-16 05:18 編輯 ]

edhong 發表於 2010-4-16 10:07

admin35 發表於 2010-4-16 12:14

分拆主題

本主題文章原屬主題 498352,因討論踴躍,現予分拆。

Z23 常任板主 admin35 示

238X 發表於 2010-4-16 12:15

回復 4# 的帖子

【個人意見】

老實講,「爬街」 (甚至「趴街」) 粗俗度其實相當輕微,
警告已經好夠。就算去到粗少少的字 (如「膠」字),
都唔駛停 30 日,因為佢無果 D 字去鬧其他站友。

至少去到呢個 case 先停 30 日都未遲: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428579
(當然都會有人覺得呢個重,但今次呢單肯定程度更輕)

如果我係被停板者,一定會上訴。

3ASV196 發表於 2010-4-16 14:29

其實有DD 個人意見, 本身我尊重admin28 的決定,
認為有關字眼係有"踩界", 有關字眼係唔應該係hkitalk
出現, 有關形容對於討論, 亦是沒有必要

但我都經常見到admin28 重罰版友, 如今次, 30日, 但其實
以我自己的管理經驗, 其實可以考慮下將"管制"同"罰則"的
概念分開

要管制, 未必一定要用罰則, 用左罰則, 也未必係有效管制

要處理不當內容, 其實可以考慮要求有關版友自己刪除有關
可能違規字眼, 如果情況嚴重少少, 可以執行較輕罰則, 始終
罰則執行, 最大考慮是intention, 即如果有關版友本身用那字
都唔係咩罵人, 只是似形容多d, 我唔認為係好嚴重問題(最少
唔會停30日)

但用以上一d方法, 唔用罰則, 不代表沒有管制wor, 也不代表
hkitalk係放寬左(包括道德), 係不當字眼, 就唔應該出現, 而
版友們亦同樣知道站方的界線, 及hkitalk 的貼文要求

而唔用咁重罰則, 改用提示/輕d罰則方式去處理一d簡單問題,
不但站友容易d接受到, 長遠亦係減輕版主的工作量, 對版務
氣氛都好好多...

其實不妨考慮...

kwyeung 發表於 2010-4-16 15:16

原帖由 admin28 於 2010-4-16 05:15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本人特別想指出一點. 現時社會上, 道德, 言行等價值觀每況愈下. 愈來愈多人會做的事不代表有關事情是正確. 例如
吸毒, 吸煙, 多人做不代表此等行為是正確. 同樣的, 既然有明文規定於本板是不能使用粗俗、粗言穢語或刻意跟巴士,鐵路,生活6 h6 L1 f! S4 F! J: J$ i8 z
粗言穢語相近之字詞, 除非板規有所修改或站長等對有關情況的處理方向有所調整, 本人絕不會因為有關字詞愈見通用,
或愈來愈多板友使用就不執行此板規.

話說廿年前, 婚姦唔係罪, 2010已經係犯法,
同樣係2001或之前, 香港同志21歲以下性交係犯法, 而家已經唔係。
係70年代, 「大獲」兩字係粗口, 不能登大雅之堂,
今日你話呢兩隻字粗口, 一定引人笑話。

可惜我而家驚緊, 因為閣下既道德標準係高過一般人好多好多好多,
按閣下理論, 本人並不肯定「板規有所修改或站長等對有關情況的處理方向有所調整」,
雖然十個有九個香港人覺得「大獲」唔係粗口, 但「本人絕不會因為有關字詞愈見通用,
或愈來愈多板友使用就不執行此板規」, 我講左兩次, 可能一陣已經要收口30日。

如果你係要抱法官判案既心態執行站規, 我老實講句,
閣下既quality of reasoning未夠你當自己法官。
層次唔夠, 一係放下身段學下野, 一係就唔做。
那些hard case, 寧縱必枉, 好過俾一大堆不能服眾既理由。

放心, 我唔係侮辱板務人員, 只係「如果」, 冇人話你係。
不過真係要諗下, 一兩個人嘈, 可能佢地人格有問題, 可能佢地麻煩,
但咁多個人嘈, 會唔會係自己有問題, 或者陳義過高?

[ 本帖最後由 kwyeung 於 2010-4-16 23:06 編輯 ]

kwyeung 發表於 2010-4-16 15:25

回復 7# 的帖子

一個上司炒人, 低手炒完人會天怒人怨,
高手炒完人, 員工唔會人心惶惶, 甚至會拍掌。

法庭判案, 低手既法官判完會俾人嘈判決不穩,
高手判案, 犯人心甘命抵, 其他人拍爛手掌讚妙。

講到執行板規, 貴站總叫有幾位板主手法高明, 3ASV196乃其一,
但其他呢, 就多數係低手之作。
我諗各位站務人員, 有時間就學下人地,
一時做低手冇所謂, 唔好做一世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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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R1 板主題 503014 判決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