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都話唔過份]葵青區議會將於短期就49X未能轉12.8巴士作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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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黎有版友終於將我一切疑難解開:有隧道線卡佬唔想揸12.8m結果走去port隧道條例
搞到49x打後三條城隧線無得用12.8m
九巴同運吉傾之後用唔放12.8m落新隧道線而換取彌敦道行更多12.8m
最後原本上包括49x既城隧線12.8m就去晒86k,87k,42a,249m同U廠
簡單D講即係話我黑過墨豆,我最期待既12.8上49x因為有垃圾唔想揸12.8既卡佬攪事攪到我而家咁慘,仲要岩岩撞正準備上49x先黎玩野,結果49x落得要繼續食柴既下場,我亦成為慘烈既受害者
唉,點解我咁黑,真係個天都唔俾49x新車,就係我最期待既時候整d唔應該發生既壞事將我既希望變成絕望,一個字,慘,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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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唔會因為什麼分支而有括免, 就算任何一條已批路線改行另一個街口都要重新申請過
BTW, 樓主只係識話 12.8 米先係新車, 12 米新車提都唔提, 其實仲有咩討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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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跟隧道條例,所有闊超過2.5米既巴士都不能行走隧道
到時49X只能使用ATR/3ASV,不能使用ATE/AVBE/AVBW/ATE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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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香港出現載161人的E500 M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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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86B 於 2016-8-20 12:03 編輯
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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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lwb701 於 2016-8-20 13:41 編輯
第368A章 《行車隧道(政府)規例》 14條
(1) 任何人不得在隧道內駕駛以下車輛─
(a) 闊度(包括任何負載物及車輛上的任何附置的裝備)超逾2.5米的車輛; (1984年第196
號法律公告)
(b) 長度(包括任何負載物及車輛上的任何附置的裝備)超逾12米的車輛; (1984年第196
號法律公告)
(c) 正拖曳着其他車輛的車輛;或
(d) 正牽拉着拖車,而車輛及拖車(包括牽引桿及任何負載物)的總長度超逾16米的車輛,
(1984年第196號法律公告)
但如上述車輛按照監督就該車輛而發出的許可證所訂定的條件駛過隧道,則屬例外。
監督 = 運輸署署長 (ref to 368章)
過闊車行隧道應該好早已經過左運輸署果關。
不過呢家唔係過闊,係過長,係另一回事黎,
照程序要再同運輸署傾都好正常呀。
講到尾行車隧道再上面咪又係運輸署署長睇。
如果跟法例睇,行唔行得係取決部車有無証而唔係行邊一條巴士線?
假如龍運批12.8長車已經傾掂左數,行邊條線應該唔係問題?
不過本Post主題由頭到尾,咪就係有巴士迷想坐12.8米就話人垃圾j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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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alk亞氏保加症討論者通病:魚蛋論、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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睇開 D 算啦, 本身城隧線多年來都係食柴命,好難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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