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同年 9 月,市政事務署修訂了船灣和洲頭垃圾池的預計壽命,現在兩者均預計可以再營運至少 3 年後才達到容量上限。此外,市政事務署於大埔尋找焚化爐的選址時遇上了阻滯,加上又發現進行堆填所需費用大幅低於垃圾焚化,於是向新界民政署署長區歲樂 (J. P. Aserappa) 及大埔理民官韋彥慈表示希望繼續於區內尋找堆填用地的工作。區歲樂日後亦於諮詢各個理民官意見時,指出市政事務署似乎被焚化爐較高的營運成本改變了原本傾向焚化的取向。
然而,韋彥慈在回覆上司-新界民政署長區歲樂時指出,市政事務署署長景漢 (K. S. Kinghorn) 早前已經口頭上贊成了位於九龍坑的焚化爐選址。由於不認為在區內能夠再找到用作堆填的用地,韋氏建議現在需要慎重考慮是否繼續於九龍坑興建焚化爐,亦要考慮時間上可否趕及於船灣垃圾池飽和前完成九龍坑焚化爐。區氏於回覆市政事務署時,表示會採納韋氏的建議,並提出石湖墟亦可作考慮選址之一。
《港九堆填報告》完成 1 年後的 1972 年 (可參考前文第四章),工務司署土木工程處亦完成了另一份報告,是為《新界堆填報告》(Report on Refuse Disposal by Controlled Tipping in the New Territories)。報告先檢討現有的三個垃圾池。新田鄉鄉事委員會強烈反對攸潭美及洲頭垃圾池的運作,而元朗理民官亦指出,除非當局可以改善該兩處的運作方式及減少其環境影響,否則將難以增加其他堆填選址。然而,如同《港九堆填報告》中對醉酒灣垃圾池的看法,《新界堆填報告》亦認為只要垃圾池由傾倒改用堆填,便可以解決新田居民反對的問題,明顯地對堆填寄予厚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