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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品說明條例》影響巴士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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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ch_yeung 於 2013/5/28 15:14 發表 
個人理解, 巴士是用錢買服務, 並非買商品, 故條例不適用
此條例涵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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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站係西營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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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ch_yeung 於 2013-5-28 15:14 發表 
個人理解, 巴士是用錢買服務, 並非買商品, 故條例不適用
新條例會針對埋服務
新法例係針對消費者係消費過程中任何不公平或不良營商手法,如果
你並未購買或訂立交易,法例就並不適用,因為人家只係邀約,而你可以
拒絕交易
所以如果只係見到張時間表話無班車,於是走去話觸犯法例,只可講請
先讀一次何謂合約
[ 本帖最後由 orange 於 2013-5-28 15:35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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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童學校,全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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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orange 於 2013/5/28 15:33 發表 
新法例係針對消費者係消費過程中任何不公平或不良營商手法,如果
你並未購買或訂立交易,法例就並不適用,因為人家只係邀約,而你可以
拒絕交易
所以如果只係見到張時間表話無班車,於是走去話觸犯 ...
我在看以下指引 (Draft):
http://www.customs.gov.hk/filema ... t_Guidelines_tc.pdf
裡面提到:
「... 商戶如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或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向消費者提供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服務,即屬犯罪 ...」
因為裡面提及「要約」(邀約?), 所以我無法確定你所說的是否正確, 可否澄清一下?
[ 本帖最後由 syp 於 2013-5-28 22:07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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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站係西營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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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漏左 M1, C3, R1 版未 post. 我估條條例唔會對小巴、鐵路、渡輪冇影響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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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正常人既腦都唔會覺得樓主的情況係犯法,
唔通入超市個貨架空左, 或者入餐廳A餐賣晒,
跟住報警拉人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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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yp 於 2013-5-28 15:52 發表 
我在看以下指引 (Draft):
http://www.customs.gov.hk/filema ... t_Guidelines_tc.pdf
裡面提到:
「... 商戶如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或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向消費者提供已應用 ...
簡單咁講
你一日未上到巴士,或上左巴士未做投幣入錢箱個下動作
都並未代表你接受巴士服務的合約
一日未接受合約,一日都無違約
時間表只係一個 description of service,甚至只係 invitation to trade .
反而,上左車唔跟路線表所講咁停站,又唔係因為特發事故而改變
咁就有機會違犯Trade Descriptions Ordinance
因為你係跟據巴士站的資料而作出選購巴士服務的決定
且有關服務被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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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包黑絲」即將啟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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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刪除
[ 本帖最後由 orange 於 2013-5-28 16:29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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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童學校,全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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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頭文字TRIDENT 於 2013/5/28 16:21 發表 
簡單咁講
你一日未上到巴士,或上左巴士未做投幣入錢箱個下動作
都並未代表你接受巴士服務的合約
一日未接受合約,一日都無違約
時間表只係一個 description of service,甚至只係 invitation to trade .
大家去睇返我之前 refer 的指引擬稿, 有什麼地方提及要接受合約之後才受此法例規管?
我只看到有提及超級市場價錢牌和時裝店價錢牌或其他提供的資料會受到規管, 如果這些資料犯了例已屬犯罪。
呢條條例正正就係叫「商品說明」條例 (Trade Descriptions Ordinance), description of service 或 invitation to trade 都唔係「商品說明」, 咁我真係唔知咩叫「商品說明」喇。
我就唔見有提過要有人去呢啲地方買咗嘢至算係犯法。
可能我睇漏眼啦, 但如果你們在文件上見到有話合約產生後才受規管的請告知。
[ 本帖最後由 syp 於 2013-5-28 17:11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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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yp 於 2013-5-28 16:52 發表 
大家去睇返我之前 refer 的指引擬稿, 有什麼地方提及要接受合約之後才受此法例規管?
我只看到有提及超級市場價錢牌和時裝店價錢牌或其他提供的資料會受到規管, 如果這些資料犯了例已屬犯罪。
呢條條例正正就係叫 ... 商品說明條例就係 contract law 引申出來
界定contract law保障範圍 的界線正正就係要睇你有無接受合約
商品說明條例的目的,就係要保障一些因為合約上的誤導成分而接受合約,最後導致損失的人
即然無接受要約,咁就自然無因此而遭受損失,咁此條例就唔可以套用係佢身上
利申: 正讀緊minor degree in commerci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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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頭文字TRIDENT 於 2013/5/28 17:11 發表 
商品說明條例就係 contract law 引申出來
界定contract law保障範圍 的界線正正就係要睇你有無接受合約
商品說明條例的目的,就係要保障一些因為合約上的誤導成分而接受合約,最後導致損失的人
即然無接受要約,咁就自然無因此而遭受損失,咁此條例就唔可以套用係佢身上
利申: 正讀緊minor degree in commercial law.
套唔套用到一個未接受合約的人係一件事, 商戶有冇犯呢條條例係另一件事噃。
或者你又可以解釋一下以下文字?
「一般而言,公平營商條文適用於直接與商戶向消費者出售或供應或推廣貨品或服務的營業行為 ...」
「甚麼是「營業行為」?... 第 2 條界定「營業行為」為「商戶的任何作為、不作為、一連串的行為、陳述或商業傳訊(包括廣告宣傳及行銷),而該等作為、不作為、行為、陳述或傳訊是直接與向消費者促銷某產品 ... 售賣或供應某產品予消費者或從消費者處購入某產品或獲取某產品的供應有關連的,不論它們是在關乎某產品的商業交易(如有的話)達成之前、達成過程中或達成之後出現的 ...」
極端啲講, 隨時即使從來無任何一個人因該商品說明而產生過任何一個合約, 呢個商品說明都可能受條例規管, 唔係點會有「如有的話」四個字呢? 當然呢點我唔肯定啦。
[ 本帖最後由 syp 於 2013-5-28 17:31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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