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調整]
新《商品說明條例》影響巴士公司?
[複製鏈接]
|
巴士唔係有230去規管? 就算海關真係用商品說明條例,都要律政司同意使用有關法例
咁咩情況同法律原則下律政司唔用230? 法庭受唔受理? |
|
nwfb23
|
|
|
今朝再睇番#33提供上述條文的正式修訂案
http://www.legco.gov.hk/yr11-12/chinese/bills/b201202242.pdf
當中發現自己最大的謬誤係將 misrepresentation ordinance 與 Sales of goods ordinance 的觀點錯誤投放在這條 ad hoc ordinance到
可能係常初我只以海關指引部分內容,舊版商品說明條例,與求其他 contract law 的條文作考慮要點
此條文根本的觀點在於其服務供應商營業行為,並非在於保償損失
所以根本係無關合約有否有效,有否為對消費者一方造成損失
只需考慮於營業行為與及Section 7A 列明的 criteria
基本上在整個商業過程上,只要服務供應商在提出交易邀請 (invitation to trade), 要約 (Offer), 接受要約(acceptance of offer)同屢行合約 (fulfillment of contract)其中一 part 發表有助營銷失實陳述,並有合理原因證明服務供應商係有意圖作出相關的失述陳述,,即可訂罪。
而就著有關條文的內容及首相的疑問,與及其它有關產品責任的問題
我今日下午亦以學生身分到過海關消費者保障科位於旺角的辦事處查詢
他們指出巴士公司路線無故脫班,在法例上是屬「無法提供服務」,但如果無法證明巴士公司係有意圖脫班的話,基本上係無違犯商品說明條例。
他們反指,假若巴士服務供應商在時間表列出服務時間,但他們在上述的服務時段內完全沒有提供任何服務,這才構成違犯商品說明條例的罪行。
至於使用其他使用其它公司車輛行走相關路線,這完全並非是相關條文的考慮範圍
至於我對服務,商品,貨品解釋及第七及七A條的釋義,基本上沒有偏差
而海關部門亦同意我上述的說法 |
評分
-
查看全部評分
|
'*^*''*^*' 「女包黑絲」即將啟動 '*^*
|
|
|
原帖由 頭文字TRIDENT 於 2013-5-29 18:52 發表 
他們指出巴士公司路線無故脫班,在法例上是屬「無法提供服務」,但如果無法證明巴士公司係有意圖脫班的話,基本上係無違犯商品說明條例。
他們反指,假若巴士服務供應商在時間表列出服務時間,但他們在上述的服務時段內完全沒有提供任何服務,這才構成違犯商品說明條例的罪行。
至於使用其他使用其它公司車輛行走相關路線,這完全並非是相關條文的考慮範圍
即是說例如當年中巴無左尾班車件事
http://www.chinamotorbus.com/bus/message/content.php?id=412
應該同時違反了商品說明條例
但要先証明巴士公司是有意圖收左車
[ 本帖最後由 avianwind 於 2013-5-29 19:19 編輯 ] |
|
|
|
|
原帖由 頭文字TRIDENT 於 2013/5/29 18:52 發表 
此條文根本的觀點在於其服務供應商營業行為,並非在於保償損失
所以根本係無關合約有否有效,有否為對消費者一方造成損失
只需考慮於營業行為與及Section 7A 列明的 criteria
其實關乎服務係唔止 7A 條的, 至少還有一堆 13EFGHI 條都涵蓋服務。
基本上在整個商業過程上,只要服務供應商在提出交易邀請 (invitation to trade), 要約 (Offer), 接受要約(acceptance of offer)同屢行合約 (fulfillment of contract)其中一 part 發表有助營銷失實陳述,並有合理原因證明服務供應商係有意圖作出相關的失述陳述,,即可訂罪。
「基本上」都可以咁講, 只不過條文裡包含不同情況, 在這些個別不同情況下, 在合約產生前後的狀態都可能有不同處理, 例如某些特別針對「購買邀請」, 有些沒有。(詳見 13 條系列)
而就著有關條文的內容及首相的疑問,與及其它有關產品責任的問題
我今日下午亦以學生身分到過海關消費者保障科位於旺角的辦事處查詢
感謝你的查詢喇, 為我們帶來至今最「權威」的答案。
至於我對服務,商品,貨品解釋及第七及七A條的釋義,基本上沒有偏差
而海關部門亦同意我上述的說法
弄清楚就好, 不過強調, 同一個字/詞, 在不同條例係會有不同解釋, 所以最好就係去返該條條例睇返就該條條例的解釋, 應該係最準確的。
我諗經過今次, 大家都學到嘢啦。 |
|
下一站係西營盤
|
|
|
原帖由 AV115 於 2013-5-28 15:55 發表 
樓主漏左 M1, C3, R1 版未 post. 我估條條例唔會對小巴、鐵路、渡輪冇影響掛。
我有個關於小巴既case想順便讓大家討論一下。
假如有條小巴路線,該小巴公司明知道根據實際客流情況下,在總站A上車的乘客總是幾乎沒有乘客在中途站B落車,但該小巴公司依然可以在有乘客在中途站B等車的情況下,繼續縱容其每個小巴司機執行「在總站A客滿才開車」的政策,結果當然是幾乎所有在中途站B等車的乘客長期都是親眼睇住架架該小巴路線的小巴都是客滿而無法乘搭該小巴路線,更衰的是該中途站B關於該小巴路線的站牌沒有被收起。
請問該小巴公司有冇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
|
|
|
|
原帖由 marktang 於 2013/5/29 22:30 發表 
海關去管巴士公司服務, 係咪講到離晒譜?
你又去海關消費者保障科辦事處求證下囉。 |
|
下一站係西營盤
|
|
|
當年未有這個適用於服務的條例
當時港督及行政局引用「公共巴士服務條例」(香港法例230章) 向中巴施加罰款 |
|
還看香港公交
|
|
|
原帖由 頭文字TRIDENT 於 2013-5-29 18:52 發表 
今朝再睇番#33提供上述條文的正式修訂案
http://www.legco.gov.hk/yr11-12/chinese/bills/b201202242.pdf
...
他們指出巴士公司路線無故脫班,在法例上是屬「無法提供服務」,但如果無法證明巴士公司係有意圖脫班的話,基本上係無違犯商品說明條例。
他們反指,假若巴士服務供應商在時間表列出服務時間,但他們在上述的服務時段內完全沒有提供任何服務,這才構成違犯商品說明條例的罪行。
至於使用其他使用其它公司車輛行走相關路線,這完全並非是相關條文的考慮範圍
至於我對服務,商品,貨品解釋及第七及七A條的釋義,基本上沒有偏差
而海關部門亦同意我上述的說法
小弟略看過相關文件,唔見有「無法提供服務」呢個字眼。較近似的有:
13I. 不當地接受付款
(1) 任何商戶如就任何消費者作出構成不當地就產品接受付
款的營業行為,即屬犯罪。
(2) 如任何商戶就某產品(有關產品) 接受付款或其他代價,
而在接受時——
(a) 該商戶意圖不供應有關產品;
(b) 該商戶意圖供應與有關產品有重大分別的產品;或
(c) 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商戶將能——
(i) 在其接受該付款或代價之時或之前所指明的期
間內,供應有關產品;或
(ii) ( 如在接受該付款或代價之時或之前沒有指明
期間) 在合理時間內,供應有關產品,
則該商戶即屬不當地就有關產品接受付款。”。
26B. 不當地接受付款的額外免責辯護
在不局限第26 條的原則下,在任何就第13I 條所訂罪行而
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有以下情況,被控人有權被裁定罪名
不成立——
(a) 有充分證據舉出,以帶出以下爭論點——
(i) 有關商戶已要約促致第三者供應有關產品,而
如該要約獲有關消費者接受,該商戶已促致第
三者供應該產品;或
(ii) 有關商戶——
(A) 已要約於該商戶在接受付款或其他代價之
時或之前指明的期間內,供應同等產品,
或已要約促致第三者在該期間內,供應同
等產品;或
(B) ( 如該商戶沒有在接受付款或其他代價之
時或之前指明期間) 已要約在合理時間內,
供應同等產品,或已要約促致第三者在合
理時間內,供應同等產品,
而如該要約獲有關消費者接受,該商戶已如此
供應或已促致第三者如此供應該同等產品;而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從字面看,要從呢點告巴士公司,其中一個必要條件係收錢時意圖不提供服務。
收車、脫佐班,即係乘客無(佐果班)車可搭,巴士公司又何來收到錢呢。
此外,免責條款內的紅字,似乎係講緊如果商戶可合理時間內補鑊,就可以免被檢控。
(即係巴士公司合理調整班次,去儘量維持服務?)
以上演譯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正。
[ 本帖最後由 s3n370 於 2013-5-30 01:19 編輯 ] |
|
也許一片海 會重返大洋 也許一片港 會再得芳香 風吹過 堅守這個
|
|
|
原帖由 eric278 於 2013-5-29 23:25 發表 
當年未有這個適用於服務的條例
當時港督及行政局引用「公共巴士服務條例」(香港法例230章) 向中巴施加罰款
小弟曾經聽過一個講法,係一個人唔會因為同一個行為被控告兩次。
舉個例,A君打傷B君,A君固然會被控以傷人罪。
假如B君短時間內因A君襲擊的傷害死亡,那A君就會改控就的傷人罪就會撤消,而改控謀殺/誤殺。
小弟唔太肯定聽過0既講法有幾0岩,同舉的例子合唔合適,希望識法之士賜教。
如果屬實,既然有更合適貼身的“公共巴士條例”去規管,
小弟極懷疑仲會唔會應用新的“商品說明條例”?
[ 本帖最後由 s3n370 於 2013-5-30 01:20 編輯 ] |
|
也許一片海 會重返大洋 也許一片港 會再得芳香 風吹過 堅守這個
|
|
|
|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