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35 發表於 2010-10-31 14:06

判決

原訴人曾向本人提供連結及相片,
以證明站友 timewater 於 #34 所提供
連結內的照片屬於港鐵文件格式。

另外,本人亦曾向站友 timewater 了解,
他供稱有關的 photobucket 儲存空間並不屬於其本人。


判決此案的難處在於判斷有關圖片是否機密或會否妨
礙港鐵的內部運作。


有投訴人向本人供稱,自己為港鐵職員,並曾與同僚
談及有關問題。該同僚認為圖片公開會產生不必要的
恐慌和阻力,令公司改變建造工序,從而影響有關運
作。

另一方面,站友 timewater 在本主題作出的 #78 及
#83 等回應,似乎顯示其未有認真考慮相片進一步公
開可能帶來的問題;或者認為這些問題符合公眾利益,
理應貼出。


本人理解兩方人士各自的憂慮。在其位者固然希望工
程順利進行;而無意中看到資料並予以公開的站友則
以大眾知情權為先,並希望透過公開討論。此中的是
非曲直,無從由道德層面判斷,因此本人不擬就各方
的動機作為判決標準。


以下為本人對主題 557965 內文章的判決。


一、站規 32 及 33 條

根據站規第 32 及 33 條,本站需要得到獲有關機構
授權人員提供的證據,方能決定有關發佈是否違規。
雖然有投訴人為港鐵公司員工,但有關的投訴人似乎
亦未直接參與有關的工程,其言行亦未有代表港鐵公司。

因此本人判站友 timewater 未有違反站規 32 及 33 條。


二、站規 20 條 a 項

最初處理此案的板主 admin28 曾表示:

而且, 如果把內部機密的定義過份放大,
會對本站作為資訊傳遞平台的定位受到影響;
更甚者, 若然這樣的案例一定立,
B0板內90%的文章無可避免地納入內部機密,
所有提供將會發生的資料的板友也一定受到牽連.

因此,除非有港鐵管理人員或/港鐵授權之人士向本人提出
證據並投訴有關消息之披露, 本人不擬將此行為定義
為披露會妨礙任何機構或組織之內部運作的消息


本人亦同意,有關投訴或證供,以由港鐵公司授權之
人士提出最為有力。

然而,第 20 條未曾要求消息必須由有關人士證明為真;
而且地下鐵路隧道工程規模和影響遠比巴士車務調動為大,
未能完全一概而論。有關圖片毋論是否港鐵內部資料,
亦不論是否最終實行的計劃,都可能對工程有所影響。

因此,本人判站友 timewater 違反站規 20 條 a 項。


三、站規 27 條

根據站友 timewater 於回應 #78 及 #83 所述,他
只是在網上找到有關圖片,並將連結貼上。另外,
有關站友亦對其他站友的質詢作出強硬的回應,
堅持自己並無做錯。

根據站規 27 條,站友有義務自行驗證消息是否屬實,
而在相關的對話中,亦應該保持禮貌。

站友 timewater 在回應 #78 及 #83 的內容及語氣,
未能令本人信服其曾使用合理方法驗證消息真確性,
對質疑他的站友亦未能完全保持冷靜 (當然質疑站友
timewater 的站友亦並非全無責任,詳見第五及第六部份) 。

因此,本人判站友 timewater 發佈圖片及其後進行
的討論,令觀看者以為有關措施事在必行,帶有誤導性,
違反站規 27 條。


四、對站友 timewater 的處分及建議

雖然本人判站友 timewater 違反兩條站規,
惟本人亦相信有關站友並非故意散佈消息誤導他人
或有意妨礙港鐵內部運作,因此本人決定向有關站友
發出一次「注意」。

其他建議見於第六部份。


五、主題 557965 內其他文章的違規問題

另外,站友 |_arco 在本主題回應 53#, 54#, 80#
等文章中,所用的諷刺語氣稍嫌不禮貌,
與站規 34 條 e 項有所牴觸,需接受一次「注意」。

站友 mmlcs36, lolo58, 兜子 各自於本主題回應
37#, 50#, 64# 使用「小朋友」一詞稱呼部份他們
認為不成熟的同好,與站規 34 條 e 項有所牴觸,
亦需接受一次「注意」。


六、建議

最後,本人希望作出以下建議:

站友如欲發佈未經證實消息的相關資料,而有關資料
又可能是從有關機構內部取得的,應考慮以附件形式發表,
並設定權限。

其次,在描述中亦應該清楚列明資料或圖片如何獲得。
例如是網上流傳的圖片,便應該註明自哪個網站獲得。
這樣可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而其他站友在討論資料來源是否正當時,亦應保持禮貌,
減少磨擦。


R1 聯席板主 admin35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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