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長與乘客互罵後被炒 城巴被官質疑睇錯法例
城巴繼續搏見報, 連個官都三番四次質疑佢地代表個觀點.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61005/55733971
在城巴工作17年的車長,今年4月晚上因上廁而遲3分鐘開車,因而與男乘客發生口角,並用手機拍攝對方。車長事後被指行為失當遭即時解僱,他循勞資審裁處追討約6萬元的長期服務金及代通知金。案件今早開審,城巴搬出車長過往7項聆訊紀錄,包括行車時與乘客對話,但裁判官指,司機面對乘客投訴,其實陷入兩難處境,反問:「唔通完全當個客聾嘅?」
城巴有限公司的代表反駁審裁官陳炳宙,法例有安全要求行車時不能與乘客對話。陳官答出法例寫明「有合理辯解」便可酌情處理,「係你誤解車長一句嘢都唔講得」。城巴又指,無論如何,車長區達民案發時在未熄匙下離開駕駛座,令巴士無人看管已經違法。
陳官聞言反問,有時一些好心車長會落車拉起車頭輪椅板,又有些時候車長會走到車廂勸人讓出關愛座,「你哋公司又點睇?」,城巴只稱「一定要熄匙」。
城巴又引用《員工手冊》「行為失當」就可即時解僱,但陳官質疑城巴睇錯法例,公司在解僱時要證明失當行為要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公司則否認因睇錯例而錯誤解僱區。
申索人區達民,今年4月20日接受紀律聆訊後,被城巴有限公司指他不必要地離開駕駛位與乘客爭吵,並說出不當和挑釁性的說話,嚴重行為失當,遭即時解僱。
法例有提過Summary dismissal的條件
(a) 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i) 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ii) 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
(iii)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
(iv) 慣常疏忽職責;或
(b) 僱主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有權根據普通法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
唔知我有無記錯﹐又或者我記憶的資料有無錯。
當年引入低地台車時﹐政府已經容許巴士司機離開駕駛席﹐以協助有需要的乘客上落車。
如果資料正確的話﹐法官的例子便有問題了。
我自己睇﹐司機是否有必要離開駕駛席。
但當時情況來講﹐其實沒有必要性的。
這會是成件案的關鍵﹐城巴是否無理解僱的重點。
至於與乘客 "開片"﹐法官都有他的道理﹐係好難唔 "回敬" 這位無理乘客的。
我又好想知如果落輪椅板唔熄車係犯法要炒要拉,全香港仲有幾多個巴士司機;P
kei_hk 發表於 2016-10-5 15:33
唔知我有無記錯﹐又或者我記憶的資料有無錯。
當年引入低地台車時﹐政府已經容許巴士司機離開駕駛席﹐以協 ...
城巴引用個條例應該係 Cap 230A reg 12(e):
任何巴士司機以巴士司機身分行事時如因任何理由而讓該巴士無人看管,則須將引擎關掉。
Ref: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CC84069E60DF48F0482565390017ED96?OpenDocument
我諗佢地係拗咩叫「無人看管」。
唔知有無記錯,開斜板個豁免好似係講緊離開車輛而唔係離開駕駛室....
da54 發表於 2016-10-5 15:58
城巴引用個條例應該係 Cap 230A reg 12(e):
任何巴士司機以巴士司機身分行事時如因任何理由而讓該巴士無 ...
開斜板個豁免好似係講緊離開車輛而唔係離開駕駛室
唔離開駕駛席﹐又點開斜版?
當年都話有電動斜板﹐而家轉晒全手動﹐豁免係唔包的話﹐司機們便好做了﹐以後唔駛自己為乘客開斜板了。
kei_hk 發表於 2016-10-5 15:33
唔知我有無記錯﹐又或者我記憶的資料有無錯。
當年引入低地台車時﹐政府已經容許巴士司機離開駕駛席﹐以協 ...
先假設車長離開駕駛席開斜板係獲豁免
法宫有另外一個例子係離開駕駛席勸乘客讓座
咁車長又是否應受到處分呢?
再講有啲車長揸機場線都會幫手執下行李架啲行李
咁又啱唔啱呢?
城巴係咪同個官有仇;P
如果呢單野司機贏左
城巴都幾無面
kei_hk 發表於 2016-10-5 16:04
唔離開駕駛席﹐又點開斜版?
當年都話有電動斜板﹐而家轉晒全手動﹐豁免係唔包的話﹐司機們便好做了﹐ ...
開斜板有豁免離開車輛限制,即係代表離開駕駛室根本唔需要「豁免」。
一切要睇咩叫「無人看管」。我懷疑城巴真係理解錯條例。
szeto993 發表於 2016-10-5 16:05
先假設車長離開駕駛席開斜板係獲豁免
法宫有另外一個例子係離開駕駛席勸乘客讓座
咁車長又是否應受到處分 ...
所以﹐我上面講了﹐是否有必要離開駕駛席。
叫乘客讓座﹐其實都沒有必要﹐因為司機係可以擰轉身開聲叫乘客的。
至於執行李﹐同叫人讓座的情況相同。沒有乘客理會﹐才有需要離開駕駛席﹐搵相關乘客去執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