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巴53xxx
發表於 2016-10-8 11:03
053h4
發表於 2016-10-8 11:57
KMBAVC19
發表於 2016-10-9 16:46
本帖最後由 KMBAVC19 於 2016-10-9 17:05 編輯
九巴53xxx 發表於 2016-10-8 11:03
唔知我有無記錯﹐又或者我記憶的資料有無錯。( |4 D7 L) [! T0 q
kei_hk,你話當年引入低地台車時﹐政府 ...
咁呢
話說香港好多法例都係得個樣姐,好多時都唔會認真同你玩
唔使咁執著起邊個講得岩同錯
例如超速,係公路度鬼咁大隻寫住「警察 速度偵查」,你真係信佢日日擺幾個人起度同你捉邊個超速
仲有時候擺部快相機擺到鬼咁明顯,一睇就知唔係真係想捉人啦,除非你自己見屎照踩姐
仲例如行車時嚴禁與車長談話
認真同你捉咁我地咪應該畀人拉左入差館幾十次…
仲例如之前警察預先公告天下話「今個禮拜我會捉小巴唔扣安全帶嘅人」
認真捉嘅就唔洗講定先啦,隨時擺路障叫人舉高雙手,查安全帶捉人啦
警察同政府真係想貪你個幾百蚊罰款咩,多幾百蚊罰款又唔會加人工嘅
咁其實所謂嘅離開座位要熄車,根本都係得個樣
我估實際用途係提司傅唔好就咁擺低部車咩都唔搞就咁走左去,多過怕畀人偷車(大佬部巴士鬼咁大舊,畀人偷左盲嘅都睇度啦)
而且起總站偷車,鬼咁多人睇住你仲唔死
半路偷車,你當香港路政個CCTV,警察廢架,要搵好易㗎炸
真係捉嘅
嘩大佬,咁當年青馬封橋果陣咪可以炒一大堆師傅走!
Youtube有堆師傅大戰野蠻乘客嘅片,咁樣警察係咪又可以因為呢堆片而告果班師傅呢?
結論:呢條法例純粹做樣
劇裏面,要跟足曬法例嘅源故就係廢時班_豬投訴
實際上,你搵真實嘅司機,叫佢就咁拍,你估佢會唔會熄左匙先離開位同你講:「收起架車呀唔該」
大部分司機都唔會熄車再離開駕駛室啦
我見過女師傅停左車,狗衝上上層叫人入錢,但副偈照着
亦見過師傅停左車去換乳豬紙,又唔熄偈
又見過師傅停左車狗衝去7仔買份報紙然後再狗衝番上車,全程冇熄偈,門仲要常開,都冇人搶車
總站成日見師傅知道拍卡後就要走,所以一停車落客,自己即刻走去站長室拍卡準備走人,偈都廢時熄
咁以上果堆我起咪通通都要報畀差佬叔叔知呢?
法律嘅目的係提人唔好做某啲野
而唔係用黎罰人
你咁執著班師傅有冇免死金牌其實都冇意義
最多話到人報流料
一黎師傅佢地都唔會因為咁而跟番法例做
二黎公司好多時候唔會因為咁而炒人罰錢,照兩下肺就算數
香港搭車又唔會因為澄清左呢條法例而變得安全更多
移家城記個問題係:執著於一個純粹做樣嘅法例而炒人
咁樣其實我係個官,可以直接話:呢個案件太廢,告黎曬堂費,請自行解決
係城巴死咬人唔放點都要話自己冇咬人(炒得岩),係佢自己搵人咬(佢自己犯規,仲要拍埋片)
咁搞其實個官好難做
kay
發表於 2016-10-10 08:59
KMBAVC19 發表於 2016-10-9 16:46
咁呢
話說香港好多法例都係得個樣姐,好多時都唔會認真同你玩
唔使咁執著起邊個講得岩同錯
法庭係做仲裁既地方
既然雙方無法調解
可以點做?
大公司可以為左唔賠個少少錢
花大量錢打官司
其實某程度反映,錢唔係重點
城巴認為自己無錯,用錢去還自己清白
但個兩件蛋散根本幫唔到城巴
CRH5
發表於 2016-10-10 20:27
本帖最後由 CRH5 於 2016-10-10 21:00 編輯
九巴53xxx 發表於 2016-10-8 11:03
唔知我有無記錯﹐又或者我記憶的資料有無錯。( |4 D7 L) [! T0 q
kei_hk,你話當年引入低地台車時﹐政府 ...
熄左引擎,即係冇左冷氣啦
如果係依個上落輪椅既過程裡面,有人因為熄左匙,冇冷氣而暈低,邊個負責?
同埋以前 BCOY,印象中架 AA1 都係開住引擎比人上車參觀而冇人坐係駕駛座
咁係咪犯法?
就算你熄左匙,巔佬都有辦法可以撻返匙架啦
For reference: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30920/18431012
CRH5
發表於 2016-10-10 21:04
KMBAVC19 發表於 2016-10-9 16:46
咁呢
話說香港好多法例都係得個樣姐,好多時都唔會認真同你玩
唔使咁執著起邊個講得岩同錯
其實好多法例都係過時
例如港鐵附例有一條係話電話響要罰 $2000,如果真係罰應該比人鬧到拆天
kay
發表於 2016-10-10 22:30
其實城巴開乘客聯絡小組會議
開大冷氣開會
但駕駛室無人
又會唔會違例?
da54
發表於 2016-10-11 10:32
kay 發表於 2016-10-10 22:30
其實城巴開乘客聯絡小組會議
開大冷氣開會
城巴聯絡小組會議而家係另外開風機的。
不過以前的確係司機位無人的情況下繼續著車。
da54
發表於 2016-10-11 10:45
九巴53xxx 發表於 2016-10-8 11:03
唔知我有無記錯﹐又或者我記憶的資料有無錯。( |4 D7 L) [! T0 q
kei_hk,你話當年引入低地台車時﹐政府 ...
政府的確係有俾過豁免,但呢個豁免並唔係修改法例,而係將「因操作斜板而離開車輛」視為「合理辯解」,
令有關行為不屬犯罪。
個別司機選擇熄引擎係佢嘅事,並唔能夠證明政府無俾豁免,
呢個亦即係審裁官口中的「對法例有誤解」。
herman15hk
發表於 2016-10-12 00:05
本帖最後由 herman15hk 於 2016-10-12 01:07 編輯
kay 發表於 2016-10-10 09:59
法庭係做仲裁既地方
既然雙方無法調解
可以點做?
上得court,唔清楚條例唔好答好過亂答
呢單野變成咁行內外都強力恥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