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uisesnet
發表於 2016-10-6 00:08
其實重點係司機離開駕駛座有無合理既理由,
版友們既例子: 開輪椅板, 叫客行入d, 上上層處理問題 etc.
尼d都係車長既職責範圍.
吾理"顧客永遠是對的"成吾成立,
但係尼單, 係走去同乘客糟,
明顯吾係既職責範圍,
其實的確係疏忽職守, 城記紀律處分吾係無道理既
D208
發表於 2016-10-6 00:20
cruisesnet 發表於 2016-10-6 00:08
其實重點係司機離開駕駛座有無合理既理由,
版友們既例子: 開輪椅板, 叫客行入d, 上上層處理問題 etc.
尼d都 ...
現在無良巴士公司炒人唔肯賠錢, 此例一開, 仲成世界?
cheungtszfung
發表於 2016-10-6 00:29
本帖最後由 cheungtszfung 於 2016-10-6 00:40 編輯
cruisesnet 發表於 2016-10-6 00:08
其實重點係司機離開駕駛座有無合理既理由,
版友們既例子: 開輪椅板, 叫客行入d, 上上層處理問題 etc.
尼d都 ...
開輪椅板呢點係連裁判官都質疑城巴喎......
同埋hk01有講,過去類似案例係被炒果個舉証,但呢單係城巴用僱傭條例第九條即炒唔賠變左舉証責任係城巴度,意味緊只要個官認為有合理疑點下城巴就會輸
照睇城巴嬴面好低,因為裁判官都質疑員工手冊行為不當定義同法律定義唔同,好明顯員工手冊唔能夠凌駕法例
同埋呢單個重點唔係紀律處分,而係即炒一個仙唔賠
hk20020062
發表於 2016-10-6 00:40
普通法根本就係任個官解讀法例
不過城巴個乜鬼優質服務經理真係食屎,講乜鬼「顧客永遠是對的」,就係呢啲屎忽鬼搞到班西客當正自己啱晒 (所有服務業)
HT408
發表於 2016-10-6 00:42
東方嘅報道:鄭又指,據他了解,只有幫輪椅乘客放上落輪椅板,才可以在毋須熄掉引擎下離開司機位,故只有1個情況才可離開司機位。官指出,其理解有錯,因法例列明司機如無合理辯解而離開司機位,才算犯罪。
呢度指啊「經理」認為落輪椅板係唔駛熄匙,同蘋果嘅報道有出入:o
kay
發表於 2016-10-6 00:47
D208 發表於 2016-10-6 00:20
現在無良巴士公司炒人唔肯賠錢, 此例一開, 仲成世界?
依家城巴覺得自己無問題
咪交比個官仲裁
其實城巴自己有無考慮下結果
城巴贏,我相信部份司機都會選擇唔撈,廢事忽然遇上麻煩客就比人炒
城巴輸,無面見人,班司機得勢
呢個經理如果輸左場官司,相信下場得兩個
一係上訴(雖然唔覺得城巴會糾纏呢D事)
一係等比人炒(輸左官司,罪大惡極)
所以大難臨頭要爆seed,唔出奇
cheungtszfung
發表於 2016-10-6 00:51
本帖最後由 cheungtszfung 於 2016-10-6 00:53 編輯
kay 發表於 2016-10-6 00:47
依家城巴覺得自己無問題
咪交比個官仲裁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labour.htm
佢有權申請上訴,但唔一定批准...
呢單野城巴偷雞唔到蝕渣米,形象輸哂、諗住慳6萬點知都係要俾6萬仲要倒貼(班人上庭工作時間都係錢),輸埋就仲樣衰
如果城巴咁認為道理係佢果邊唔肯賠呢6萬,大可以俾多幾十萬請律師上高院;P(都係果句有權唔批、同埋值唔值為左6萬俾幾十萬律師費姐)
D208
發表於 2016-10-6 00:53
kay 發表於 2016-10-6 00:47
依家城巴覺得自己無問題
咪交比個官仲裁
呢間公司越腦殘越升得高, 輸了官司, 升職在望.
kay
發表於 2016-10-6 00:57
D208 發表於 2016-10-6 00:53
呢間公司越腦殘越升得高, 輸了官司, 升職在望.
新創建幾時變得咁禮義廉?
幫公司打甩場官司可以話係呢個經理既責任
就算道理唔係城巴個邊,都要盡佢力死都拗返生!
法律好多時都係講觀點,城巴呢個經理發揮得淋漓盡致
個官唔buy無乎
da54
發表於 2016-10-6 01:15
HT408 發表於 2016-10-6 00:42
東方嘅報道:
呢度指啊「經理」認為落輪椅板係唔駛熄匙,同蘋果嘅報道有出入
你提醒左我,睇第 230A 章 12(e) 條時要睇埋第 25 條,因為根據第 25 條,
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 12(e) 條的條文,才屬犯罪.....
即係個官可能確得離開司機位處理同乘客的糾紛係合理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