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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公義聲音!) 工 會 抗 議 警 方 拘 捕 司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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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106118 於 2009-1-9 22:04 發表 
先對離題者/沒有實際駕駛經驗又對車長不公平的言論感到不滿
其實我真希望警方可以對這些「間接性」意外可以先請司機協助調查,收集好其他証人的口供及現場証據才正式起訴該司機 ...
翻查資料
警方當時可考慮
(1) 邀請司機返警署調查
(2) 拘捕司機並帶返警署調查
警方用 (2) 拘捕司機可能有以下原因之一
1. 他涉嫌與罪案或罪行有關而需接受進一步調查;
2. 罪行十分嚴重;
3. 他有可能潛逃;
4. 他有可能妨礙調查或干擾證人;
5. 他拒絕提供他的姓名及地址,或有理由相信他提供的資料是虛假的
6. 為其本人的利益著想而拘留他;
7. 扣留拘捕行動可保留或揭露更多與控罪有關的證據;
8. 他須按照法例規定套取手指摸。
由於意外涉及有人死亡
應該乎合 (1) 及 (2)
而若果警方採用邀請方式請司機返警署
司機有權不接受邀請
結果警方無法對案件進行調查
我認為警方基於有責任調查乘客死因
不得不用拘捕司機的方法
而法例規定拘捕必須說明原因
因此是「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但這並不等於司機會被控有關罪名或者有罪
似乎是大家對「拘捕」太敏感吧
「拘捕」只是警方暫時剝奪某人的自由不多於 48 小時
其間進行調查並決定是否提出起訴而已
其實只是調查案件程序的一部份
[ 本帖最後由 ahbong 於 2009-1-10 00:26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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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usterGMT 於 2009-1-9 19:24 發表 
今日方向報都有呢篇新聞

個人認為,今次事件之中,雖然有人死亡,但警方因此而用「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去拘捕司機,未免讓人覺得警察濫權。
巴士,鐵路,生活因為由事情發生到即場拘捕,中間可能只有幾個小時的時間,即是極有機會未搜集到證據,證明死者死亡是因為司機出錯。
另外,死者死亡的原因並不只是因為司機錯誤,也有機會是乘客本身未有做足安全措施而導致意外。
有關報導不盡不實
又在愚弄對法律沒有基本認識的讀者
事實上司機並無被檢控
而且,更無警方「即場檢控」這件事
因為檢控權不在警方
而在律政司
試問警方如何「即場檢控」?
警方一切行動只是調查案件而已
並無檢控司機或者定罪的問題
警方即場拘捕司機協助調查
因為司機本身可提供口供
亦即是拘捕司機這個行動
根本就是搜集證據再交由律政司決定是否起訴的一個方法
[ 本帖最後由 ahbong 於 2009-1-10 00:47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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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106118 於 2009-1-9 22:04 發表 
先對離題者/沒有實際駕駛經驗又對車長不公平的言論感到不滿
其實我真希望警方可以對這些「間接性」意外可以先請司機協助調查,收集好其他証人的口供及現場証據才正式起訴該司機 ...
是否起訴/檢控, 係由律政司決定.
唔係由警方話事
警察拉o左人返去, 就會搜集證據.
夠料就交比律政司, 唔夠料就要o係48小時內放人
原帖由 ahbong 於 2009-1-10 00:34 發表 
有關報導不盡不實9 T, }! P9 r, ]3 T; x# k4 H
又在愚弄對法律沒有基本認識的讀者巴士,鐵路,生活: n/ U' ?0 G. P" H7 h0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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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司機並無被檢控巴士,鐵路,生活; w: G- n& Y$ A0 D/ p3 p& z) _( n
而且,更無警方「即場檢控」這件事% Z& Z8 Q8 Y$ q+ q
因為檢控權不在警方hkitalk.net$ @2 m3 _& G0 \
而在律政司- y) @8 j5 x! Q3 K" y' ?3 P U
試問警方如何「即場檢控」?+ W2 U( Y! x8 `' L8 ?8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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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一切行動只是調查案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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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即場拘捕司機協助調查- e7 _' A. P+ o1 q
因為司機本身可提供口供+ m2 y, q" M: O% N! }0 L( ^
亦即是拘捕司機這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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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hksf 於 2009-1-10 00:54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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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安信兄弟拯救雷曼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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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hbong 於 2009-1-10 12:34 AM 發表 
有關報導不盡不實
又在愚弄對法律沒有基本認識的讀者
事實上司機並無被檢控
而且,更無警方「即場檢控」這件事
因為檢控權不在警方
而在律政司
試問警方如何「即場檢控」?
警方一切行動只是調查案件而已
並無檢控 ...
而家最主要問題係﹐未調查清楚便落案起訴。
事實上﹐又的確如此﹐係無必要即時落案起訴的。
作為巴士司機﹐警方要找他出來﹐談何容易﹐司機唔提供資料﹐巴士公司也會提供。司機真係會「走佬」?看來機會微乎其微。
作為出事車輛的司機﹐除非無人受傷/死亡 並同時 沒有政府公物受損的情況下﹐都必須交由警方處理。單是這樣﹐警方已經可以隨時要司機落口供﹐慢慢調查﹐有明確的理據去証明才落案都未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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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hbong 於 2009-1-10 12:12 AM 發表 
翻查資料
警方當時可考慮
邀請司機返警署調查
(1)拘捕司機並帶返警署調查
(2) 拘捕司機可能有以下原因之一
.net! f. F6 T" N9 b, ]( f% O
1. 他涉嫌與罪案或罪行有關而需接受進一步調查; _ n z5 C+ P4 O* f
2. 罪行十分嚴重;
3. 他有可能潛逃;
4. 他有可能妨礙調查或干擾證人;! Y' u2 i. w# u$ v+ ^. z1 A
5. 他拒絕提供他的姓名及地址,或有理由相信他提供的資料是虛假的
6. 為其本人的利益著想而拘留他;
7. 扣留拘捕行動可保留或揭露更多與控罪有關的證據;
8. 他須按照法例規定套取手指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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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意外涉及有人死亡
應該乎合 (1) 及 (2) # X* l# b9 n, r5 Y$ H
而若果警方採用邀請方式請司機返警署* \+ n8 ` O8 c* p
司機有權不接受邀請8 }* i7 w1 J5 i) `( A
結果警方無法對案件進行調查
我認為警方基於有責任調查乘客死因
不得不用拘捕司機的方法, p, U2 m7 Q# _- {
而法例規定拘捕必須說明原因2 e1 H: n) r q* J0 `
因此是「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www.hkitalk.net! G. K% g! b! C$ @6 F! S8 K- ^
但這並不等於司機會被控有關罪名或者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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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是大家對「拘捕」太敏感吧) c3 i# h2 \/ f& u# J
「拘捕」只是警方暫時剝奪某人的自由不多於 48 小時* H) d* J+ U# W q6 u
其間進行調查並決定是否提出起訴而已
其實只是調查案件程序的一部份
1. 他涉嫌與罪案或罪行有關而需接受進一步調查; _ n z5 C作為出事車輛的司機﹐根本在任何情況﹐都要配合警方調查
2. 罪行十分嚴重; 如果車撞到途人﹐是十分嚴重。但車上走動中的乘客﹐無確實証明由司機引起﹐不太適用。
3. 他有可能潛逃; 如是自僱人事﹐確有此機會。但作為巴士司機﹐機會不大。
4. 他有可能妨礙調查或干擾證人;! Y' u2 i. w# u$ v+ ^. z1 A看不出有此機會
5. 他拒絕提供他的姓名及地址,或有理由相信他提供的資料是虛假的 相信無打工仔會做此事﹐因為公司都可提供資料﹐根本無得假
6. 為其本人的利益著想而拘留他; 看不出在這些事有此需要
7. 扣留拘捕行動可保留或揭露更多與控罪有關的證據; 同第1點相同
8. 他須按照法例規定套取手指摸。 本案件暫無需要取指摸
用到落案﹐拘捕﹐即給人的感覺便是有罪。看回上面8點﹐根本沒有必要﹐甚至沒有需要這樣做。
現在問題係﹐係未有明確証明司機的問題情況下﹐便立即落案拘捕司機﹐是對司機不公平的。
仲有一件事﹐如唔落案﹐回警署調查﹐才是最多48小時。
如果落案便不是最多拘留48小時﹐而係可以一直拘留﹐除非可以保釋。
[ 本帖最後由 kei_hk 於 2009-1-10 11:05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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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
理解錯誤
[ 本帖最後由 BusterGMT 於 2009-1-10 13:31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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