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cn2661_2d32 於 2012-1-6 00:01 發表 
丁權屬殖民地前已有的中方傳統法律,適用於新界
丁權係基本法入面比的.
所以收番丁權涉及基本法修例. 可預見的未來都冇乜可能會得
仲有新界班圍頭路咁惡,收佢地權你想佢地去衝擊同霸佔特首辦,暴動自焚都似...... ...
中方傳統法律你指大清律例??
丁權一定唔屬於
丁權係70年代因為港英政府要發展新界的產物
至於基本法第四十條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丁權算不算「合法傳統權益」??
我估上到法庭有得爭論
其實長痛不如短痛
不如叫北京解釋基本法算了
新界班惡霸唔怕特區政府,我就唔信唔佢地唔怕北京  |
|
|
|
|
原帖由 dippy 於 2012-1-6 17:32 發表 
我覺得係某一個日子之後出世既無殅權己經OK
舊既殅權就留番發展商收, 係現有既丁屋地度繼續起
但兩者都唔再批新既地
其實最簡單就唔再比新地
但一個丁權比2100呎樓面
咁發展商就同原居民收地收屋
總之你收到幾多就 ...
我認為97年7月1日起出世的只有"一代繼承丁權"就可以
即原居民父親於97年7月1日前出世,可以把丁權傳給
97年7月1日後出世的兒子一代,
97年7月1日後出世的原居民後代沒有丁權
另外還有以下規定
唔會再批新地起屋
現有原居民未補地價丁權的買賣即時凍結
非原居民由即日起不能購買丁屋
原居民現住在丁屋者可在死後把丁屋傳給後代
如後代超過一人,可在丁屋原址重建最高六層然後由後代自行商討分配
如無後代者,其元配可住至死亡為止然後交回政府
或出售與原居民
已出售丁權者,後代的丁權可以無需補地價購入
原居民現有丁屋 |
|
|
|
|
這裏有網友認為要發展新界土地會涉及丁屋問題, 本人就認為丁屋政策只是殖民地時代為安撫新界原居民因發展新市鎮時而需要拆遷的妥協產物而已. 丁屋政策其實必須改變, 甚至取代來配合香港實際發展需要, 但絕不能強行拆除原有丁屋以招民怨. 或許可以將原有的村落合併發展成像大圍,大埔墟或上水一樣的市鎮會比較實際. |
|
|
|
|
原帖由 hkth 於 2012-1-7 14:33 發表 
香港電台報導:
林 鄭 月 娥 : 若 再 迴 避 討 論 填 海 妄 顧 長 遠 利 益
--其實可以多管齊下去增加土地供應的, 填海造地並不是唯一方法.
環 保 觸 覺 成 員 抗 議 反 對 政 府 填 海 開 拓 土 地
--誰說填 ...
如果填海地做豪宅
換返巿區D地做公屋居屋
應該唔係一件壞事 |
|
合理行為不容無理干涉,後果自負
|
|
|
原帖由 hkth 於 2012-1-7 14:51 發表 
這裏有網友認為要發展新界土地會涉及丁屋問題, 本人就認為丁屋政策只是殖民地時代為安撫新界原居民因發展新市鎮時而需要拆遷的妥協產物而已. 丁屋政策其實必須改變, 甚至取代來配合香港實際發展需要, 但絕不能強行拆 ...
我對這方面的政策唔係好熟,不過我都有類似的想法,
將原居民村重建成規範化的中高密度住宅區,原居民優先安置,
反正都唔係好多原居民務農,農地唔係大問題。
對原居民而言,變化就係由自己起樓變成入住政府或發展商起好的樓。
細節上,可以保留祠堂、有一定歷史的舊屋等;
新屋係要超出原居民數量以容納族群增長,
如單位有多就可以短期租約租畀非原居民,有適合的丁權繼承者就停租叫人搬。
講到底丁屋、丁權都只係港英懷柔政策,
長遠而言都可能要好似前面板友提議咁要丁權截龍。
[ 本帖最後由 DIH 於 2012-1-7 21:21 編輯 ] |
|
|
|
|
|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