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事實上, 的而且確有板友誤會, 而非本人.
R1板板主
admin28
hkbw
有誤會就要出處分 ? 當一名版主辭職冇幾耐 , 版友唔習慣有幾出奇 ? 洗唔洗咁敏感出篇注意比人 ?
平時做 D 野又唔見你咁敏感喎 , 一做就通常 Z23 見 , 真係服左你 :L 原帖由 edhong 於 2010-10-25 11:50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根據以下文章回覆 11
板友 WING93 最後一句寫
樓主唔想最後件事發展成咁,麻煩拍硬檔,改一改個 topic 啦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563315&extra=page%3D1&page=2
該文句似有命令板友 jas ...
已向版主報告, 並得到以下回覆
原始短消息 (回復)
來自: admin49
發送到: teddybus
時間: 2010-10-27 11:05
cc: admin22, admin35, admin39, admin50
原始短消息: [系統消息] teddybus 向您報告一篇帖子
teddybus 向您報告以下的帖子,詳細內容請訪問: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 ... 5&page=2#pid2102390
他/她的報告理由是: 最後一句文字似有命令板友 jason806234 修改標題之意, 請查察.
站友WING93並非態度惡劣,只是好言相勸,本人認為不構成違規。
不過我想知 "請你集中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viewthread.php?tid=562540 討論可以嗎?"
這一句又如何態度惡劣?
還是不同admin 對 "態度惡劣" 的定義都不同?
一個forum 的 admin 連對同一條條例, 或者違規情況的 定義和處理手法都不一致
其他會員只會覺得無所適從....
回復 72#, 73# 的帖子
其實以上2位站友, 真的希望將今次admin28對da54的判決, 成為案例,並希望其他admin跟隨?
版主判決時要考慮的, 是"合理性"重要d, 還是"統一性"重要d呢?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10-10-27 15:47 編輯 ] 原帖由 3ASV196 於 2010-10-27 15:43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其實以上2位站友, 真的希望將今次admin28對da54的判決, 成為案例,
並希望其他admin跟隨?
版主判決時要考慮的, 是"合理性"重要d, 還是"統一性"重要d呢?
根本 admin28 的判決就是不成案例,事實上 admin28 至今仍然未能真正
解釋站規 36/37 如何適用到本人回文上 (本人假借權力、文章本身不違規)。
呢個我稍後日子處理好手頭上的事會繼續提問,直至事情得到解決。
我相信大部分板務人員都係依法、講理的,應該係用呢班板務人員的執法作準先岩。 【個人意見】
其實,就算上訴委員會唔覆核非停板判決,
一樣可以 send 個 e-mail 向站長申請推翻判決,
點解係都要另外報告「測試水溫」?
恕我直言,你地今次呢個做法有少少係搞大件事
多過係解決件事。
原帖由 edhong 於 27/10/2010 21:34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3ASV196 還看不懂 ?
admin28 的判決是先例
本案例根本上可能成為案例
不論合理不合理
現在 6 頁討論
全部都係公有公說, 婆有婆講
要推翻 admin28 的判決
一係上訴
一係就要找到接近例子
並且有其他 admin 認為不構成 ... 回edhong
(1) 其實hkitalk 本身唔同香港法律制度的common law system, 只是一d rules,
並沒有既定的案例機制, 即版主不需要一定跟"案例"判刑, 但好多時, 只是版主都
可能會以"案例"作參考, 加強理據, 所以admin28判決, 已成事實都好, 唔一定代表
其他admin一定需要跟隨, 即佢係"案", 但未必係"例"..
(2) 要推翻一個判決, 只有上訴機制/站長決定可以做(注意就不設上訴), 但由於點
(1)所講, 即使admin49 判站友 WING93 違規, 都並不代表站友 DA54 一定違規,
因為hkitalk制度, 版主決定權係最後決定(除左上訴), 2 個判決, 我見唔到有必然
關係去互相證明是否成立/不成立....最多案例只是其中一個support, 即係即使
有這例子, 我見唔到實際上可以直接推翻admin28的判決.
(3) 要將一個判決"定性"為不合理(不是推翻), 其實我想最重要係睇返每一case 本身
的實際情況, 及admin提供的理由等, 直言, 好多時版主/站友都只能運用"reasonable
men test", 即一個正常人係現有情況會點睇呢件事.. 始終這只是一個討論區, 無錯,
這可能會出現公有公說, 婆有婆講, 但直言, 制度是俾左版主這決定權, 站友只可以係
z版等版面自由表達(如不能上訴)
(4) 其實多名站友對有關判決表達意見後, 一個客觀情況都相信能夠證明個判決的
"reasonableness", 而站長作出調任行動, 亦反映到一定程度的情況...
(5) 個人意見認為, 站方可以將"上訴委員會"的職能, 加大至"注意"/"警告"判決, 甚至
其他版主決定, 去利用多名版友投票的上訴制度, 去加強返站友對站規執行的信心.
[ 本帖最後由 3ASV196 於 2010-10-28 15:36 編輯 ] 原帖由 238X 於 2010-10-28 12:47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個人意見】
其實,就算上訴委員會唔覆核非停板判決,
一樣可以 send 個 e-mail 向站長申請推翻判決,
點解係都要另外報告「測試水溫」?
恕我直言,你地今次呢個做法有少少係搞大件事
多過係解決件事。
...
先回 3ASV196 兄,雖然 italk 唔係行 common law 制度,或者用任何法律制度黎比較都係唔適合,
但係我諗大家講緊的係個判決的公正性同合理性。如果一個板主話岩,一個話唔岩,已經對個公正性有影響。
合理性我亦無需多講,我係 #2 亦已經列明係客觀層面已經無可能合理,除非站方承認有法不依。
繼而回埋 238X 兄,我承認我係要搞大件事,但唔代表我唔想解決件事。
首先,我唔係為搞大件事而搞大件事,而係有個別板主不斷影響 italk 的管治質素,令到民怨沸騰,
但係又死唔認錯,我唯有選擇出聲,搵返應有的公義。我無必要晒時間去搞亂 italk。
第二,呢件事我已經同站長講左,我琴晚亦都同佢講明唔需要勞煩佢黎處理,因為我相信解決問題的方法係好簡單,
就係:板主撤銷問題判決。我相信除左有關板主外,絕大部分知情的板友都會同意呢個要求合理。
我相信我的要求唔高,亦唔係要佢下台。不過自己判錯案,等於自己製造政治炸彈。炸彈唔一定爆,但係要睇下
有關人士點樣處理,唔好下下諗住板主同板友一定要對立。係咪對立要睇下自己造化。
當初上訴委員會唔處理「注意」上訴係因為「注意」對當事人影響不大,只是一個提醒,所以無必要動用大量
人力去處理,以我的 (個人) 睇法至今未變。不過我係估唔到有板主連站規都唔睇清楚,就走去隊人。
我諗出現一個半個唔睇站規又唔肯認錯的板主,唔足以要上訴委員會擴大職能。
小弟自己做過超過五年板主,更加都唔會想搞亂 italk,所以如果 238X 兄認為我係搞搞震無幫櫬,
咁恐怕我要對你非常失望了。 原帖由 da54 於 28/10/2010 19:27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繼而回埋 238X 兄,我承認我係要搞大件事,但唔代表我唔想解決件事。
(下略)
【個人意見】
本人相信大家動機並非搞事,但認為手法上有可斟酌之處。
有關言論主要是指效果而言。
站長曾聯絡本人協助處理事件,惟本人昨夜不幸抱恙,
因此有所延誤,稍後會正式處理之。不便之處,敬請原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