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italk.net 香港交通資訊網

 找回密碼
 會員申請加入


(B0)香港巴士車務及車廂設備 (B1)香港巴士廣告消息/廣告車行踪 (B2)香港巴士討論 [熱門] [精華] (B3)巴士攝影作品貼圖區 [熱門] [精華] (B3i)即拍即貼 -手機相&翻拍Mon相 (B4)兩岸三地巴士討論 [精華] (B5)外地巴士討論 [精華]

Advertisement


(B6)旅遊巴士及過境巴士 [精華] (B7)巴士特別所見 (B11)巴士精華區 (B22)巴士迷吹水區   (V)私家車,商用車,政府及特種車輛 [精華]
(A6)相片及短片分享/攝影技術 (A10)香港地方討論 [精華] (A11)消費著數及飲食資訊 (A16)建築物機電裝置及設備 (A19)問路專區 (N)其他討論題目  
(F1)交通路線建議 (C2)航空 [精華] (C3)海上交通及船隻 [精華] (D1)公共交通有關商品 [精華]   (Y)hkitalk.net會員福利部 (Z)站務資源中心
(R1)香港鐵路 [精華] (R2)香港電車 [精華] (R3)港外鐵路 [精華]   (O1)omsi討論區 (O2)omsi下載區 (O3)omsi教學及求助區
(M1)小型巴士綜合討論 (M2)小型巴士多媒體分享區 (M3)香港小型巴士字軌表        
 

Advertisement

 

hkitalk.net 香港交通資訊網»論壇 (B) Bus 巴士討論區 香港巴士討論 (B2) 乘客仆親, 又關司機事?
開啟左側

[經歷分享/報告] 乘客仆親, 又關司機事?

[複製鏈接]
Dolphin 發表於 2009-1-10 13:08 | 顯示全部樓層

                                    Advertisement



可能遲 D 巴士上會整幾個燈箱寫住"緊握扶手", 像台北有些巴士那樣, 司機一踏腳掣便亮起.
作用除左提醒乘客, 仲有係出事時可以免責...
BMW E46 320i
wilsonli321 發表於 2009-1-10 14:17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wilsonli321 發表於 2009-1-10 14:22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joelty 發表於 2009-1-10 17:53 | 顯示全部樓層

                                    Advertisement



剛才坐66,
有個應該都過60歲的女士坐在落車門後面的座位,
當架車在長沙灣道等轉入欽州街個燈位時,
就已經企在落車門等落車

其實佢坐在落車門後面的座位,
根本就唔需要一早就企起身等落車
3AD124/HS539+AVW69/LS609+AVBWU3/PG6918
Maltesers 發表於 2009-1-10 20:2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wilsonli321 於 2009-1-10 14:22 發表

答案:人權利益!

誰也不敢要求警方以後都只是邀請疑犯協助調查!
只是如果警方每每不用腦思考,便將一個人定性為「疑犯」拘捕,
然後就以「表面成立」作為藉口,只求執法者方便,不講人權平衡,那就一定說不通
(前文已有 ...


首先,你所講的人權,是哪一個的人權﹖
司機﹖死者﹖死者家屬﹖證人﹖

現有的程序並不是違反人權的,
如你覺得有違反,你可以入稟法院,呈請司法覆核。
(參考: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第五條)

舉個例,一個女子聲稱被一名朋友強姦,報警,按程序,
該名男子,唔好聽講句,很可能就單憑一個女人的單方面說法,就被警方拘捕,
如果只是邀請他到警署調查,而不予以拘捕,學你所說「顧及人權利益」
對於受害女子,是公平嗎﹖
該疑犯可能會潛逃、恐嚇當事人,甚至繼續損害其他人,
為了顧及公義,以及執法的考慮,以及社會安寧,絕對有需要先拘捕,
以不是任由他的人權,自由地選擇去不去警署,交不交出證據,
48小時之內,當局若沒有證據,不作檢控就必須予以釋放,
而且當事人可以隨時接觸律師,保障自己的人權。

希望呢個例子,可以解釋警方的程序,並沒有濫用,
也平衡了公眾利益,以及人權。
如果今次事件中,死者的家人一口咬定是司機的錯,
警方卻沒有拘捕他,家屬的權利,又如何保障呢﹖
警方的腦子相信還有思考到這層,
以不是就像你相信的那樣,不理會檯面上的口供,以任由嫌疑人有逍遙法外的機會。
這個機會你可能覺得很小,但是仍然是一個機會,因為沒有人可以肯定他是無辜。

今次事件,警方拘捕司機後,已經釋放了他,
相信會繼續調查,如你有確切證據,證明死者是不小心而致死,請同警方聯絡,提供資料,
光以自己的想法,當作事實之全部,對一直行之有效的法治概念作出批評,
實在有欠公允。
Maltesers 發表於 2009-1-10 20:3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53# 的帖子

再回一回你,「拘捕」以及「扣留」的分別
小弟不才,學過少少法律,
以目前手上的資料,程序上,「協助調查」「拘捕」是有分別的,
其中分別,目的以及影響,確有版友提及過,
前者,你可以不合作,不去警署協助他調查,後者是正式的,
根據 《警隊條例》 ( 第 232 章 ) 第 50(1) 條 ,
如警方合理地懷疑某人已經犯案,他們便可拘捕該人。

扣留是警方的一種手法,通常是指被警方拘捕後,被留在警署,叫做扣留,
扣留必須是進行了拘捕才可以進行,而且不可以超過48小時。

兩者,應該不能類比,
正如將「雙層巴士」和「富豪奧林比安」比較,
是沒有意義的。
wilsonli321 發表於 2009-1-10 21:59 | 顯示全部樓層

                                    Advertisement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Maltesers 發表於 2009-1-10 23:21 | 顯示全部樓層
而且如果警方的處理手法有問題,任何一個市民都會成為一下個受害者,而市民根本無從提防,正如肇事司機


請問司機如何受害﹖
難道被警方拘捕就是受害﹖警方是任意拘捕任何人嗎﹖我看不到
我只看到警方是有證據下,作出合乎程序的決定,而該程序亦充份地保障了人權。
唔通警察做任何事,動輒都是濫權﹖令人受害﹖
莫非閣下是反社會份子﹖

一個政府,若果不反醒錯處而改善,反而要不熟悉司法覆核的普羅大眾入稟法院
\那是相當恃勢凌人的可恥行為

看過閣下的發言,有個印象,就是閣下對法律很不信任,
既然如此,那用甚麼途徑去維持社會安寧,去解決紛爭呢﹖
我不是說法律一啲問題都沒有,
而你我可以批評警方,也是法律,以及上述人權法案所保障的,
香港司法是獨立的,司法覆核,其實並不複雜,
如果警方證實做了違法的行為,法庭是會頒令該法律無效,補償受害人的,
你不用擔心。
閣下也可以申請法援去為自己,為社會主持公道,
你不用滿肚子不滿啊。

倘若警方有用腦思考過一分鐘,也談不上什麼表證成立

願聞其詳,既然有表證,哪有甚麼考慮可以不將他拘捕﹖
又如何一分鐘內,找到有一個理由推翻一個現場目擊者的證供﹖
莫非閣下是目擊者,警方沒有聽取你的證供﹖

以今次事件,雖然警方不合理定為表證成立,但我們先假設如果巴士司機連表證也不成立的話,
即使死者家屬如何咬定司機錯,試問他又有何權利要拘捕司機?

我還未見及你對「不合理」的論述,恕未能回應。
況且你所謂「表證不成立」,也非即場調查的警員所決定,
人命攸關,為慎重起見,將司機拘捕帶署是最好選擇。
至於家屬自然無權去拘捕司機,但他也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如果警方任意將疑犯釋放,是違反自己的職權及使命,是瀆職也。

有個賊搶左小明100蚊,2日後他找小明還返100蚊,
你敢說這個賊沒有作過搶劫的行為嗎?
有些事情不能只以結果論去作為藉口的!

是次事件,整個法律程序根本未有啟動,
亦未有人被控告,也沒有人被冤枉。

至於你所講的例子,就你所提供的資料而言,
在法律的角度,他可能犯了盜竊罪,
盜竊罪,意指「永久剥奪另一人財產」,
單是「暫借」,或者意圖暫時剥奪,日後歸還,並不構成「盜竊罪」的。
但並不代表他沒有犯罪,可能他使用了刀等武器指嚇小明,那又另作別論。
我沒有用甚麼結果論作甚麼籍口,只是向你解釋警方的做法,
如果你覺得司機被拘捕然後釋放,很不合理,受到很大的損害,傷害司機的工作尊嚴,
為他不值,可以找那位司機,然後游說他去警察投訴科投訴》或找立法會議員跟進啊。
wilsonli321 發表於 2009-1-10 23:45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Maltesers 發表於 2009-1-11 00:04 | 顯示全部樓層

                                    Advertisement



拘捕對普通市民而言,產生的精神困擾,正常人是可以理解的,但你卻竟要睜大眼反問有何問題

普羅大眾的人生價值觀,豈止如此簡單?
將心比已,肇事司機在過程中無辜承受擔心感及精神壓力
你卻看得不是什麼一回事,你真是一個缺乏了同理心這種人生寶貴文明的人啊


真的欣賞閣下對於任何被警方拘捕的人士,有可能受到的精神心理上的影響,所提出的同理心。
不過閣下是否只對是次事件的巴士司機才那麼關心呢﹖
如果同理心只及於巴士司機,不及其他職業及人士,又是哪種的人生寶貴文明呢﹖
你會否對昨天,警方在九龍城、何文田及紅磡進行的反黑及掃毒行動,所拘捕的二十三名男女,
對他們的「承受擔心感及精神壓力」作出同樣的關心呢﹖
難道他們不是普通市民﹖他們對於警方的拘捕,不會承受精神困擾嗎﹖
我相信普通市民,對於警方的拘捕行動,大部分是感到更安心。

人命攸關的案件,警方更應細心週詳,而非粗疏地拘捕一個人

正正是人命攸關,有人死亡,實不能未經詳細調查,粗疏地釋放任何人。
但閣下未能提出任何佐證,常常口口聲聲司機無辜,
認為有人被冤枉,作出批評,焉知邏輯之為何﹖
何者粗疏、何者不周詳,不辯自明矣。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會員申請加入

本版積分規則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站規|清理本站Cookies|hkitalk.net 香港交通資訊網

GMT+8, 2025-5-3 18:17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