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3938
發表於 2013-12-24 21:59
小弟想問118加快往柴灣後,減出來D車係唔係102食晒呢?
謝解答!
DC3938
發表於 2013-12-24 22:06
A12如果過左海唔經西環往北角,十九蚊扺比,因為的士行法!
但是A12經西環,我不如9xx轉7xx好過!
FBI2
發表於 2013-12-24 23:32
是次重組,一如預料,九巴沒有增派掛牌於102,還要柯打某條大循環過海線.
s3n370
發表於 2013-12-24 23:49
原帖由 tommy11529 於 2013-12-24 01:55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619如果灣仔北唔係大塞,30分鐘內就可以私返對面了(平時早繁做完85A過海去做619都只係比20分鐘私去的了)
如果唔信,你可以試下自己坐的士
小弟估計得廿零分鐘跑,但閣下話唔大塞都要30分先私到過去,師傅仲要無得休息。
咁實際咪即係唔夠跑囉。
原帖由 tommy11529 於 2013-12-24 01:55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而你諗合營公司諗得太簡單。首先有咩誘因做合營?利益一定有增加嗎?(最多只可以肯定少左支出,但收入就一定可以保持?)
2.如果大家係50:50擁有公司?咁一邊反對,另一邊想做也不能。最簡單的事:CEO邊個做?(如果唔係50:50,有51%:49%,咁就姐係要一邊聽話,冇得話事)
3.員工是為誰工作?CEO係聽邊個股東好?
4.最重要的一點: 合營公司是有專營權?有專營權的不只是其股東而已嗎?政府/TD(會)比專營權給合營公司?
如果政府/TD比專營權給合營公司,都要刊憲。
如果唔係就等於澳門咁冇法律基礎下營運/行駛專營權先可以做的事->違法;P :funk:
所以要批專營權比合營公司同TD直接改由其他公司做某路線都係根返cap. 230的權力去做
先講合法性問題,借牌同租賃係世界上解決牌照問題相當普遍的做法。
睇番香港巴士,港鐵接駁巴士不就是以九巴名義營運收費服務嗎?
城巴Network 26以至嶼巴假日的支援車輛不是由外界租回來,再行自己的專營路線嗎?
專營巴士搞聯營公司似乎未有先例可援。
但現實上唔少聯營公司只係得個商業登記證,主力搞資源調動冋分賬。
實際營運,法定執照等等實際上係由番聯營果幾間母公司做番
做基建工程的聯營公司就係用呢種模式運作。
套用番落巴士公司的例子,搞聯營公司只係提供合作同分賬的平台,
但實際營運仍然用番九城新名義,違返專營權的那些條款?
又或者,九城新“租”合營公司的車輛行聯營線,但跟先前協議好的模式調動,又違反了那些條款?
再講其他所謂困難,小弟認為只係基於現有聯營模式(Joint Operate)先會出現。
搞Joint Venture的大前提係,九城新肯合作去解決呢個問題,到時好自然係會以整條聯營線的利益出發去解決件事。
咁做就會令多方得到最大益處。
聯營公司的CEO只係掛名,實際決策係兩巴自巴傾掂數,又係咪唔可行?
股權同管理權無必然關連更加係常識。
閣下先前先話過九巴係按廠計收入,0岩0岩呢度先有人話完沙廠要做101, 109, 111線。
商業社會就係有無限的可能性去解決問題。
講番誘因,出少幾架車唔會只係擺廠咁浪費掛?
出去幫其他路線打仗,甚至開多幾班101X等貴價線,不就能慳資源同時,增加收入嗎?
再次強調,搞Joint Venture的大前提係,九城新肯合作去解決呢個問題。
如果是但一個情願攬炒都唔肯合作的話,莫講話Joint Venture、改獨營或梅花簡竹咁天馬行空,
根本連最簡單的路線重組都唔會搞得成,咁就講乜都係多餘。
S3BL100
發表於 2013-12-25 00:58
原帖由 FBI2 於 2013-12-24 23:32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是次重組,一如預料,九巴沒有增派掛牌於102,還要柯打某條大循環過海線.
咁有冇加班先?
tommy11529
發表於 2013-12-25 01:30
唉,你唔明就算啦,我講埋這次就唔講了
1.我係話30分鐘內就過到對面
而且有講KMB係一定唔得,CTB可以師傅到MPF TB/食飯,比另一個師傅開就得了。
師傅現實係順利冇得休息係唔出奇(比正常情況較塞的話),不過更紙一定會寫左仲有5分鐘休息的(如果你未見到更紙唔明都正常的...)
同埋多數都唔止得返5分鐘係順利休息(因為知道之後TD/食飯正常都會揸快左)
2.合法性問題,你話借牌同租賃係世界上解決牌照問題相當普遍的做法。
請問你有咩例子說明世界上有咩地區係咁做呢?(我真係唔知有冇,有的請你話我知)
再者,世界上個d地區係咪同香港一樣行普通法及公共巴士專利權?
你話睇番香港巴士,港鐵接駁巴士不就是以九巴名義營運收費服務嗎?城巴Network 26以至嶼巴假日的支援車輛不是由外界租回來,再行自己的專營路線嗎?
你睇就咁簡單,其實港鐵接駁巴士香港政府於1999年5月3日起批出特許經營權予九巴,並將接駁巴士路綫納入九巴的專利巴士服務的
而唔係話咁九鐵(當時仲係九鐵)叫KMB做就做得
其實唔好講特別情況,即使唔係改專利權,政府都會係若干年就刊憲專利權其公司可以行駛的路線(請參考: 1991年第353號法律公告、
1997年第117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119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70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71號法律公告、
2001年第72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73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74號法律公告、2001年第75號法律公告、
2003年第60號法律公告、2003年第61號法律公告、2003年第62號法律公告、2003年第63號法律公告、
2003年第64號法律公告、2003年第65號法律公告、200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2004年第202號法律公告、
2004年第203號法律公告、2004年第204號法律公告、2004年第205號法律公告、2004年第206號法律公告、
2006年第161號法律公告、2006年第162號法律公告、2006年第163號法律公告、2006年第164號法律公告、
2006年第165號法律公告、2006年第166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36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37號法律公告、
2008年第38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39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40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41號法律公告、
2009年第150號法律公告、2009年第151號法律公告、2009年第152號法律公告、2009年第153號法律公告、
2009年第154號法律公告、2009年第155號法律公告、2011年第12號法律公告、2011年第13號法律公告、
2011年第14號法律公告、2011年第15號法律公告、2011年第16號法律公告、2011年第17號法律公告、
2012年第4號法律公告、2012年第5號法律公告、2012年第6號法律公告、2012年第7號法律公告、
2012年第8號法律公告、2012年第9號法律公告、2013年第55號法律公告、2013年第56號法律公告、
2013年第57號法律公告、2013年第58號法律公告及2013年第59號法律公告。)
個d法律公告是根據s.5(1) of Cap. 230就中華汽車有限公司、九龍巴士(1933)有限公司、新大嶼山巴士
(1973)有限公司、城巴有限公司、龍運巴士有限公司及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而指明路綫表的命令
另外城巴Network 26以至嶼巴假日的支援車輛不是由外界租回來,再行自己的專營路線嗎?
因為唔知點解TD比的,不過城巴Network 26的支援車輛是根據 s.16A(1d) of Cap. 230, 任何專營公司可以書面向署長申請─暫時改變在指明路綫或非指明路綫使用的巴士的載運量及種類。
而且你話合營係巴士公司傾得成就得都錯
根據 s.7 of Cap.230 (專營權轉讓或其他處置的限制), 未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專營公司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專營權。
所以冇政府比咁做係唔可以咁搞
P.S: 其實巴士公司想改班次,加車,加班都要TD署長比先得的(under s.16 of Cap.230 )
tommy11529
發表於 2013-12-25 01:49
原帖由 s3n370 於 2013-12-24 23:49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套用番落巴士公司的例子,搞聯營公司只係提供合作同分賬的平台,
但實際營運仍然用番九城新名義,違返專營權的那些條款?
又或者,九城新“租”合營公司的車輛行聯營線,但跟先前協議好的模式調動,又違反了那些條款?
s.7 of Cap.230:
未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專營公司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專營權。
ss.4(1)(2a)(2b) of Cap.230:
除非根據一項根據本條例或另一成文法則批予的專營權,否則不得經營公共巴士服務。
任何人─
(a) 經營任何公共巴士服務,或管理或協助管理任何公共巴士服務;或
(b) 使用巴士經營任何公共巴士服務,或安排使用或准許使用巴士經營任何公共巴士服務,而該項巴士服務是違反第(1)款(除非根據一項根據本條例或另一成文法則批予的專營權,否則不得經營公共巴士服務。)而經營的,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
ss. 16(4a)(4b) of Cap. 230:
(4) 任何專營公司如認為情況需要,可按照根據第(1)款發出的指示,在該公司並不享有獨有權利經營公共巴士服務的任何指明路綫(i.e:聯營路線),增加服務班次,但所增加的班次須─
(a) 由該專營公司與在該路綫經營公共巴士服務的其他專營公司議定;及
(b) 由署長批准。
1.請問專利巴士公司可否將法定的自己做的指明路線轉比另一間公司呢?(請參考s.7 of Cap.230)(專利權有冇合營公司的名??;P )
2.即使專利巴士公司可以將法定的自己做的指明路線轉比另一間公司,咁個間公司可唔可以經營/管理其路線服務呢?(請參考s.4(2a) of Cap.230)(專利權有冇合營公司的名??;P )
仲有,如果合營公司只係做分賬的平台,上面講的都唔中。
但合營公司就唔可以根據Cap.230收車費wo(有d似以前九鐵巴士唔收得車費咁(不過唔完全相同)),咁d錢仲係個2間巴士公司度wo,咁你講的野完全唔work lo:funk:
最後你仲認為可以的,請你寫信告訴巴士公司咁做啦,分分鐘會請你做員工呢
[ 本帖最後由 tommy11529 於 2013-12-25 02:15 編輯 ]
hjhj
發表於 2013-12-25 02:52
原帖由 053h4 於 2013-12-24 17:03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車就咁多,118又唔cut車,城記咪吉番車過海做lor
你重想點?
你睇下獨營線有無脫班先
968經常搞到D客見969都上,你又唔出聲
傳統過海線大把垃圾路段係事實,巴士公司根本唔想部部車由頭行到尾
間間公司都有短棍,短棍一轉同法 ...
查閱運輸署於立法會提供2009至2011年的巴士脫班情況
2009年實際平均班次符合服務要求的隧巴綫有112,170,960,967,968,N171,N962
2009年隧巴中脫班最嚴重情況(脫班介乎5-10%)的路綫有101,107,171,969
2010年實際平均班次符合服務要求的隧巴綫有935,960,967,968,N170,N171,N962,N969
2010年隧巴中脫班最嚴重情況(脫班超過10%)的路綫有101,102,112,113,905
2011年實際平均班次符合服務要求的隧巴綫有301,960,968,969,N118,N170,N171,N962,N969
2011年隧巴中脫班最嚴重情況(脫班超過10%)的路綫有101,102,110,112,113,905
968係三年都上榜,但是班次符合要求那個
但脫班最嚴重的隧巴,差不多清一式是聯營路綫
cruisesnet
發表於 2013-12-25 12:03
原帖由 S3BL100 於 2013-12-25 00:58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咁有冇加班先?
無加車又如何加班????
(原本果堆車連正常班次都吾夠做, 吾存在"行快d開多轉"既可能)
adv_106
發表於 2013-12-25 12:10
原帖由 S3BL100 於 2013-12-25 00:58 發表 http://www.hkitalk.net/HKiTalk2/images/common/back.gif
咁有冇加班先?
118改特快之後,應該會少左批死等118P的客仔,118P應該無而家咁爆,
兩巴可考慮將118P減班,再開幾班102P下繁往筲箕灣,變相減低102的負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