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skpracta 於 2025-2-2 00:16 編輯
如果想了解點解港鐵查飛變得咁進取, 大家可以睇下下面條link, 2024年由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的港鐵附例傳票定罪上訴
案件(HCMA329/2023 [2024] HKCFI 2175) (又可以叫:李漢英案)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62389&QS=MTR&TP=JU
簡單案情:
事主用Apple Pay八達通搭東鐵頭等, 聲稱拍左車廂內的頭等核准機, 但港鐵用左2部查票機查票都發現無記錄, 事主出示左Wallet的截圖但不被接受, 港鐵出左附加費通知書但事主拒絕簽查票報告, 結果港鐵出傳票告佢, 晌裁判法院判左罪成. 佢不服向高等法院原訟庭上訴, 高等法院法官以"重審"方式審視證據及上訴理由後駁回上訴.
如果睇判案書, 當中有幾點係值得大家關注:
63. 顯然,案件的關鍵是究竟上訴人是否已確認自己在進入頭等車廂前,已獲得頭等核准碼,這可依賴該頭等核准器發出「嘟」一聲、有綠燈及顯示「可乘坐頭等」來確認。在此方面,其實上訴人的證供也表明她因老花、車廂太光、車上太嘈等,因此未能看清楚該核准機上螢光幕的顯示。當時因車廂門仍打開,她更連續拍卡兩至三次,及把手機截圖作紀錄。如裁判官所指出,其實上訴人當時這些舉動,亦是懷疑自己是否已成功獲得有效的核准碼;亦即當時她根本不清楚是否已有綠燈,是否有「嘟」一聲,更未能肯定螢幕有否顯示「可乘坐頭等」。
64. 上訴人因此亦進一步質疑港鐵竟把這些責任放在乘客身上來作出查核,可是就上述附例第2條,上文所指第2條,對頭等車票的釋義,以及第15(1)(aa)條例所列明,如屬乘搭頭等車廂的情況,持有在僅接持票人進入頭等車廂時,未經自動處理裝置在卡上紀錄頭等車程核准碼的聰明卡,該人即被視為無繳付車費,並即有責任繳交附加費和將車票(如有的話)交給人員。
65. 如上述案例李建邦一案,條例對完全沒有拍卡,抑或曾拍卡但沒有取得入閘確認的乘客一視同仁,總之車票沒有入閘確認,均被納入為持有失效車票之列。同樣地,在本案中,即或上訴人曾拍卡,但卻沒有獲得頭等核准確認,這亦可被視為未有繳付車費來處理。上述案例亦指出,乘客登車前,實有責任確保其所持之八達通車票得到入閘確認。列車已到站,匆忙登車,沒有看清楚有沒有核准等等,均不屬任何合理辯解。而在上述周志豪一案,法院亦指出即使案發時,閘門一直打開,又或顯示屏沒有任何顯示,這亦不是合理辯解。
66. 誠然,港鐵每日顧客流量眾多,根本也不可能就每個入閘或核准情況作出個別攝錄,甚或安排職員監察。按法例及案例的詮釋,因此,把責任置於乘客身上,是合乎比例,亦是務實及實際的做法。因此,上訴理由一並不成立。
73. 最後,就拒絕繳付附加費的議題上,上訴人拒絕繳付。但即使上訴人同意繳付,但她亦拒絕簽署相關的查票報告P1及P2,因此予以傳票處理亦並無不妥之處。
由於這是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判決, 這些觀點已成為案例, 根據普通法原則, 這個案例對以後裁判法院在類似情況下的判決有約束力. 參考: http://thewitnesshk.com/%E6%B3%9 ... %E6%9D%9F%E5%8A%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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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答番樓主最初個post問既問題: "其實如果發現最終乘客係無辜, 港鐵係咪應該要賠償乘客?"
A: "香港鐵路條例" (Cap. 556) 57 係咁樣寫的:
57.
無須為違反法定責任而負上民事法律責任
(1) 如港鐵公司違反任何本條例所設定或依據本條例所設定的責任,則有關違反並不產生任何民事法律責任。
(2)港鐵公司因疏忽或其他情況而在本條例以外的法律規則下負有民事法律責任,則不論引致該民事法律責任的情況是否同時違反任何本條例所設定或依據本條例所設定的責任,第(1)款亦不影響該民事法律責任。
參考: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56!en-zh-Hant-HK
Disclaimer: 如果有法律問題, 請自行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以上只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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