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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相] 930A [勿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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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999 發表於 2009-1-6 10:5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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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orange 於 2009-1-6 00:42 發表


廿年前呢番話或者可以成交,但今時今日巴士公司只是
一個執行路線專利者角色,路線任何增刪都係要運輸署
批准先去做,就算RDP未俾區議會都係先經過運輸署,甚
至有d係運輸署既建議,由巴士公司研究再交報告,總無可
能運 ...

RDP本身是由巴士公司提交佢地的建議到運輸處,再經由兩者商討下,往區議會解釋建議,重申﹕運輸處並沒有任何權力提出初始建議,巴士公司提交建議到運輸處後,運輸處按既定原則向巴士公司作出提議改善RDP,可見設計RDP的主導權仍在巴士公司手中
 樓主| da54 發表於 2009-1-6 11:1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ndrew999 於 2009-1-6 10:53 發表

RDP本身是由巴士公司提交佢地的建議到運輸處,再經由兩者商討下,往區議會解釋建議,重申﹕運輸處並沒有任何權力提出初始建議,巴士公司提交建議到運輸處後,運輸處按既定原則向巴士公司作出提議改善RDP,可見設計RDP的主導權仍在 ...

你咁講真係睇到我笑左。

你的講法就差唔多等如話:
計劃書是由職員提交佢地的建議給老闆,再經由兩者商討下,往客戶解釋建議....
老闆並沒有任何權力提出初始建議,職員提交建議到老闆後,老闆按既定原則向職員作出提議改善RDP,可見設計RDP的主導權仍在職員手中!

好一個邏輯同事實謬誤。

事實上,根據香港法例第 230 章第 12A 條:
(source: www.legislation.gov.hk)
條文標題:        遠期計劃        版本日期:        01/07/2007

附註:有關《立法會決議》(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保留及過渡性條文,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自1985年1月1日起,專營公司須於每年不遲於6月30日,就附表指明的事宜擬備專營公司其後5年的經營計劃;而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專營公司及署長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在不遲於該年的9月30日,就該計劃達成協議。根據本款議定的或根據第(4)款敲定的計劃,須由署長呈交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在任何一年根據第(1)款向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呈交的計劃,一經呈交即行生效,並取代緊接的前一年所呈交的計劃(如有的話);但如任何一年沒有呈交計劃,則在不損害第(5)款的原則下,前一年所呈交的計劃須繼續有效,直至該計劃被取代或屆滿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3) 根據本條屬有效的計劃,可不時藉署長及專營公司雙方同意而予以更改,該等更改須由署長呈交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一經呈交,計劃即如已更改般繼續有效。
(4) 如專營公司與署長沒有就專營公司在任何一年根據第(1)款擬備的計劃中的某事項達成協議,或沒有就根據第(3)款作出的更改取得雙方同意,則專營公司及署長須將有歧見的事項的細節呈交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顧及專營公司及署長的意見書後,須就該事項作出決定。除第33條另有規定外,運輸及房屋局局長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並須納入該計劃內,而該計劃為已敲定的計劃。
(5) 凡某專營公司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照第(1)款擬備計劃,須當作該專營公司不能維持適當而有效率的服務。


即係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係最終話事人。
至於你們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GK9636 發表於 2009-1-6 11:4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ndrew999 於 2009-1-6 10:53 發表

RDP本身是由巴士公司提交佢地的建議到運輸處,再經由兩者商討下,往區議會解釋建議,重申﹕運輸處並沒有任何權力提出初始建議,巴士公司提交建議到運輸處後,運輸處按既定原則向巴士公司作出提議改善RDP,可見設計RDP的主導權仍在 ...


根據<第230章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當中多條條文都有談及署長之權力, 當然角色上署長需按政府及署方之既定方針而行駛, 主導權在那裡其實不難發現

RDP是法例規定專營巴士公司需定期提交之遠期計劃的一部分, 署方需根據有關既定政策, 方針及指引作審視及修訂相關建議, 故計劃在上區議會前, 一定先得署方完全同意, 角色上署方儼如幕後策劃人

正如學生作文, 出了一個題目, 他們作完交功課, 老師批閱完派發, 學生之後根據老師的修改謄文, 最後出來那份謄文是不是完全是學生的手筆呢? 相信閣下心中會有答案
GK9636@ATENVIRO
Andrew999 發表於 2009-1-6 12:1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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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a54 於 2009-1-6 11:16 發表

你咁講真係睇到我笑左。

你的講法就差唔多等如話:
計劃書是由職員提交佢地的建議給老闆,再經由兩者商討下,往客戶解釋建議....
老闆並沒有任何權力提出初始建議,職員提交建議到老闆後,老闆按既定原則向職員作出提議改善R ...

運輸處自身並沒有干涉巴士公司政策的權利,並只擁有監察的角色,若運輸處提出的RDP首先並不符合巴士公司的利益,相信沒有人願意接手管理巴士公司,重申﹕運輸處的職責並不包括提交RDP,只作咨詢角色。倘若運輸處全面掌管巴士公司的路線發展主導權,豈不是違反[大市場,小政府]的一貫政府政策,加上政府屬港鐵大股東,港鐵與巴士公司有著密切的競爭關係,若RDP主導權在運輸處手中,難保該署會以鐵路為骨幹,縮小巴士公司生存空間。

另外,你所舉的例子根本風馬牛不相及,老闆當然要為公司牟取盈利,但運輸處作為政府機構,責任並不在於牟利,而是執行監察角色
gn3509 發表於 2009-1-6 12:1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ndrew999 於 2009-1-6 12:10 發表

加上政府屬港鐵大股東,港鐵與巴士公司有著密切的競爭關係,若RDP主導權在運輸處手中,難保該署會以鐵路為骨幹,縮小巴士公司生存空間。www.hkitalk.net3 R& t. M2 f  r: j/ h7 V* w- }

呢個根本就係而家政府既交通政策
仲有,每次有新鐵路落成,果年既RDP都係一大堆取消服務既建議
唔通巴士公司咁好肯自行讓路?

[ 本帖最後由 gn3509 於 2009-1-6 12:14 編輯 ]
今期流行:690是原罪
Andrew999 發表於 2009-1-6 12:1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GK9636 於 2009-1-6 11:49 發表


根據, 當中多條條文都有談及署長之權力, 當然角色上署長需按政府及署方之既定方針而行駛, 主導權在那裡其實不難發現

RDP是法例規定專營巴士公司需定期提交之遠期計劃的一部分, 署方需根據有關既定政策, 方針及指 ...

RDP提出的主導權在巴士公司那方,此點我已多次說明,運輸處絕不能潛越職權,擅自發佈RDP來強迫巴士公司接受,加上運輸處不是政策發佈的部門,只屬執行部門,運輸處執行對巴士公司服務的監察而已,巴士公司提出RDP往運輸處後,經由負責監察巴士的小組商討建議,修正後才提交上區議會。
Andrew999 發表於 2009-1-6 12:20 | 顯示全部樓層

                                    Advertisement



原帖由 gn3509 於 2009-1-6 12:11 發表

呢個根本就係而家政府既交通政策
仲有,每次有新鐵路落成,果年既RDP都係一大堆取消服務既建議
唔通巴士公司咁好肯自行讓路?

這是由於巴士公司提交建議往運輸處後,處方提議巴士公司修改後,才會變成現在的模樣,但重申,運輸處並不能提出RDP的初始建議,必先等待巴士公司繳交每區發展計劃後,才會提議巴士公司修改,此點已在前文多次提出
053h4 發表於 2009-1-6 12:26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Andrew999 發表於 2009-1-6 12:3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053h4 於 2009-1-6 12:26 發表


凡事總有例外, 新巴城巴曾在區議會反對, RDP中把2X/8P改行禮頓道的建議

這是個別巴士公司對於運輸處所提供的建議有不同的反應而已,巴士公司立場與運輸處不同亦很常見,這時雙方須要互相協商,但兩巴於區議會提出反對只是闡述立場,並於RDP中作出讓步,但兩巴基本立場不變。
GK9636 發表於 2009-1-6 12:4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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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ndrew999 於 2009-1-6 12:17 發表

RDP提出的主導權在巴士公司那方,此點我已多次說明,運輸處絕不能潛越職權,擅自發佈RDP來強迫巴士公司接受,加上運輸處不是政策發佈的部門,只屬執行部門,運輸處執行對巴士公司服務的監察而已,巴士公司提出RDP往運輸處後,經由負 ...


RDP是巴士公司提交這點沒人反對, 沒人說運輸處是政策發佈的部門, 而閣下很明顯也認同當中草議之內容運輸署會提供意見, 雖然最後上議會的版本都是指明以巴士公司名義提出, 但也不等於巴士公司有主動權, 監察者本身如沒主導, 怎麼可以去以各種方針政策去作批示及監察? 而巴士公司為什麼會按署方指示在它們提出的建議中加入署方的修訂? 閣下之前的論點看來有點自相矛盾


的而且確, 現時的公共交通市場的客觀現實是大政府小市場, 當中署方訂下之規限愈來愈多

同時, 政府之後推行的反壟斷法也強調政府行為可獲豁免, 可預見將來公共運輸市場會是怎樣發展
GK9636@ATENVI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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