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當然撞死人車種不一定要係私家車.
只係呢度文章分類無一樣包晒0甘多款車...
|
|
未影:V6B: 7架, 55XX: 2架, 15XX 5架
|
|
|
本帖最後由 kei_hk 於 2016-12-9 14:02 編輯
根據 《道路交通條例》 (第 374 章 ) 找出相關資料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01790b2805f0cb5c4825755c00352e34/2FAFAF5837F3A8EC482575EE0076DD52/$FILE/CAP_374_c_b5.pdf
第36 - 39條﹐係最主要需經法庭審理的罪行﹐這幾條都不是可判終身監禁的。
36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1) 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引致他人死亡,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0年; (由2008年第23號第5條修訂)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
36A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1) 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即屬犯罪—(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7年;(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2年。
37 : 危險駕駛
(1) 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屬犯罪─(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年;(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38 : 不小心駕駛
(1) 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汽車,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由2000年第33號第3條修訂)
39 : 在酒類影響下駕駛汽車*
(1) 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駕駛或企圖駕駛或正在掌管汽車,而該人當時是受酒類的影響,其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汽車,即屬犯罪─ (由2010年第19號第9條修訂;由2011年第24號第9條修訂)(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年;及 (由1995年第39號第6條修訂)(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如屬首次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或屬在根據第39A、39B或39C條被定罪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由1995年第39號第6條代替)
以上面幾條罪行最高只會判10年監禁(另加罰款﹐停牌等其他罰則)﹐所以應該無因交通事故而判終身監禁。
註 :
1) 我無考究有無其他條例可判更高的罰則
2) 我並非法律專業人事﹐只係引出條文以一般市民去理解。
3) 上面只係粗略copy出少少重點﹐要深入了解請自己查看相關條文。我亦只係粗糙去睇﹐有無睇錯睇漏﹐我亦唔保證。
4) 故意有心去用車撞死人﹐視為謀殺而非交通事故﹐罪成有機會判終身。(例子 : 社團尋仇之類)
|
|
|
|
|
本帖最後由 3asv6 於 2016-12-18 04:49 編輯
就係呢種例子,請問有幾多?唔一定係社團做.
只要用任何類型汽車做殺人兇器就可以計.但例
子必須為被告去到今時今日仍在服刑/在監內死
去都計...
|
|
未影:V6B: 7架, 55XX: 2架, 15XX 5架
|
|
|
|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